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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工程抗震体系


2.4.1 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体系应根据工程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工程空间尺度、场地条件、地基条件、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清晰、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强度和耗能能力。
    3 应具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 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避免脆性破坏。
    5 桥梁结构尚应有可靠的位移约束措施,防止地震时发生落梁破坏。
2.4.2 建筑工程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体系应具有足够的牢固性和抗震冗余度。
    2 楼、屋面应具有足够的面内刚度和整体性。采用装配整体式楼、屋面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面的整体性及其与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接。
    3 基础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能力,避免地震时基础转动加重建筑震害。
    4 构件连接的设计与构造应能保证节点或锚固件的破坏不先于构件或连接件的破坏。
2.4.3 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2 埋地管道应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或沿线设置柔性连接措施。
    3 装配式结构的连接构造,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及抗震性能要求。
    4 管道与构筑物或固定设备连接时,应采用柔性连接构造。
2.4.4 相邻建(构)筑物之间或同一建筑物不同结构单体之间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结构缝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震下碰撞或挤压产生破坏。
2.4.5 抗震结构体系对结构材料(包含专用的结构设备)、施工工艺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条文说明
2.4.1 本条明确各类工程结构抗震体系确定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抗震体系是工程结构抗御地震作用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其选型和基本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是实现预期抗震设防目标的基本保障。为提高桥梁结构抗震性能,在汲取历次地震震害教训的基础上,提出防落梁要求,防止地震作用下桥梁结构整体倒塌破坏,切断震区交通生命线。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1)结构体系应受力明确、传力合理、具备必要的承载力和良好的延性。要防止局部的加强导致整个结构刚度和强度不协调;有意识地控制薄弱层,使之有足够的变形能力又不发生薄弱层(部位)转移,是提高结构整体抗震能力的有效手段。结构设计应尽可能在建筑方案的基础上采取措施避免薄弱部位的地震破坏导致整个结构的倒塌;一旦不改变建筑方案无法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则应根据规定对建筑方案进行调整。
        2)结构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应针对具体情况正确处理,使其确实有效:
        ① 结构在强烈地震下不存在强度安全储备,构件的实际承载力分析(而不是承载力设计值的分析)是判断薄弱层(部位)的基础。
        ② 要使楼层(部位)的实际承载力和设计计算的弹性受力之比在总体上保持一个相对均匀的变化,一旦楼层(或部位)的这个比例有突变,会由于塑性内力重分布导致塑性变形的集中。
        ③ 要防止在局部上加强而忽视整个结构各部位刚度、强度的协调。
    (2)检查
    检查结构体系,查看复杂的传递途径是否有准确的计算和相应的措施。
2.4.2 本条明确建筑工程抗震体系的基本措施要求。抗震措施是建筑抗震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针对房屋建筑的具体情况,给出的基本措施要求是历次地震灾害的经验或教训的总结,并经过实际强震检验证明属于行之有效的、基本的抗震概念或原则,也是保证工程抗震质量、实现预期设防目标的基本手段,需要在国家层面作出强制性要求。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的构件整体性要求,主要是针对由块材组合而成的砌体墙体等结构构件。
2.4.3 本条明确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体系的基本措施要求。抗震措施是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给出的基本措施要求是历次地震灾害的经验或教训的总结,并经过实际强震检验证明属于行之有效的、基本的抗震概念或原则,也是保证工程抗震质量、实现预期设防目标的基本手段,需要在国家层面作出强制性要求。
2.4.4 本条明确相邻建筑(或结构)的地震碰撞控制要求。鉴于近期大地震中相邻建筑(或结构)碰撞破坏频繁,且实际工程中防震缝的使用、管理不当进一步加重碰撞风险,本规范提出要保证在设防地震作用下相邻建筑(或结构)不发生碰撞,并对防震缝的管理和使用提出明确要求是必要的。本条参考欧洲规范《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一般规定》EN1998-1:2004第4.4.2.7条有关防震缝的设置要求。
2.4.5 本条明确设计文件中必须注明的抗震相关材料、施工以及附属设施的特别要求。结构材料、施工质量以及附属机电设备的抗震措施等均会对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构成重要影响,为保证工程实现预期设防目标,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上述特别要求。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本条规定是针对设计人员的,要求在结构设计总说明中特别注明的内容,主要是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某些特别的施工顺序和纵向受力钢筋等强替换规定,对于材料自身应具有的性能,只要明确要求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即可。
    (2)检查
    检查材料和施工要求,查看设计总说明中的特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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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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