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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混凝土结构房屋


5.2.1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要求。抗震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2.1确定。
表5.2.1 丙类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续表 5.2.1
    2 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4.2条的规定;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2.1相应规定的上限时,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3 当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2.1的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合适的抗震等级。
5.2.2 框架梁和框架柱的潜在塑性铰区应采取箍筋加密措施;抗震墙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等结构的墙肢、连梁、框架梁、框架柱以及框支框架等构件的潜在塑性铰区和局部应力集中部位应采取延性加强措施。
5.2.3 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等筒体结构,外框架应有足够刚度,确保结构具有明显的双重抗侧力体系特征。
5.2.4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具备承担结构全部地震作用的能力;其余抗侧力构件的抗剪承载能力设计值不应低于本层地震剪力设计值的20%。
    2 板柱节点处,沿两个主轴方向在柱截面范围内应设置足够的板底连续钢筋,包含可能的预应力筋,防止节点失效后楼板跌落导致的连续性倒塌。
5.2.5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当施工中需要以不同规格或型号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抗震构造要求。

条文说明
5.2.1 本条明确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基本规定。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是重要的设计参数,抗震等级不同,不仅计算时相应的内力调整系数不同,对配筋、配箍、轴压比、剪压比的构造要求也有所不同,体现了不同延性要求和区别对待的设计原则。本条综合考虑设防烈度、设防类别、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4个因素给出抗震等级的基本规定是必要的。
    (1)关于高度分界数值的把握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因此,本规范中关于房屋高度界限的数值规定,均应按有效数字控制,即本规范中给定的高度数值均为某一有效区间的代表值,比如,24m代表的有效区间为[23.5~24.4]m。实际工程操作时,房屋总高度按有效数字取整数控制,小数位四舍五入。因此对于框架-抗震墙结构、抗震墙结构等类型的房屋,高度在24m~25m之间时应采用四舍五人方法来确定其抗震等级。例如,高度为24.4m,取整时为24m;高度为24.8m,取整时为25m。
    (2)关于“接近”的把握
    本条第3款规定,“当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2.1的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合适的抗震等级”。作此规定的原因是,房屋高度的分界是人为划定的一个界限,是一个便于工程管理与操作的相对界限,并不是绝对的。从工程安全角度来说,对于场地、地基条件较好的均匀、规则房屋,尽管其总高度稍微超出界限值,但其结构安全性仍然是有保证的;相反地,对于场地、地基条件较差且不规则的房屋,尽管总高度低于界限值,但仍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这一规定的宗旨是,对于不规则的且场地地基条件较差的房屋,尽管其高度稍低于(接近)高度分界,抗震设计时应从严把握,按高度提高一档确定抗震等级;对于均匀、规则且场地地基条件较好的房屋,尽管其高度稍高于(接近)高度分界,但抗震设计时亦允许适当放松要求,可按高度降低一档确定抗震等级。实际工程操作时,“接近”一词的含义可按以下原则进行把握:如果在现有楼层的基础再加上(或减去)一个标准层,则房屋的总高度就会超出(或低于)高度分界,那么现有房屋的总高度就可判定为“接近于”高度分界。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结构设计总说明和计算书中,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明确无误。
    处于Ⅰ类场地的情况,要注意区分内力调整的抗震等级和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
    主楼与裙房不论是否分缝,主楼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楼层(共2个楼层)的构造措施应适当加强,但不要求各项措施均提高一个抗震等级。
    甲、乙类建筑提高一度查表确定抗震等级时,当房屋高度大于本规范表5.2.1规定的高度时,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2)检查
    检查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查看设计总说明和计算书的抗震等级。
5.2.2 本条明确框架结构基本构造要求。构造措施是抗震设计的重要内容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工程结构抗震能力的重要保障。对框架结构的构件断面、潜在塑性铰区的箍筋加密要求、梁柱和节点的配筋构造、非结构墙体的布局与拉结等角度提出原则性要求,是保障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抗震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必要的。
    本条同时明确抗震墙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构造要求。构造措施是抗震设计的重要内容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工程结构抗震能力的重要保障。对抗震墙的厚度、配筋率、框支柱和框架柱的配筋率等提出最低要求,以及各类构件的箍筋加密和配筋构造的原则性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是保障此类混凝土房屋抗震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必要的。
5.2.3 本条明确筒体结构的基本构造要求。构造措施是抗震设计的重要内容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工程结构抗震能力的重要保障。对抗震墙的厚度、配筋率、水平加强构件(大梁或桁架)的布置、外框架刚度要求及设计对策等提出原则性要求或下限控制标准,是保障此类混凝土房屋抗震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必要的。
5.2.4 本条明确板柱-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构造要求。构造措施是抗震设计的重要内容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工程结构抗震能力的重要保障。对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厚度、边框架布置、多道防线控制原则、抗连续倒塌设计以及构件构造措施等提出原则性要求或下限控制标准,是保障此类混凝土房屋抗震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必要的。
5.2.5 本条明确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钢筋代换的原则要求。混凝土结构施工中,往往因缺乏设计规定的钢筋型号(规格)而采用另外型号(规格)的钢筋代替,此时应注意替代后的纵向钢筋的总承载力设计值不应高于原设计的纵向钢筋总承载力设计值,以免造成薄弱部位的转移,以及构件在有影响的部位发生混凝土的脆性破坏(混凝土压碎、剪切破坏等)。除按照上述等承载力原则换算外,还应满足最小配筋率和钢筋间距等构造要求,并应注意由于钢筋的强度和直径改变而影响正常使用阶段的挠度和裂缝宽度。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是确保工程抗震质量的关键环节,对显著影响工程抗震质量的关键工序作出强制性规定是必要的。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等强换算,全部受力钢筋的总截面面积与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的乘积相等。
    等强代换后,仍需满足最小配筋率、最大纵筋间距要求,必要时需进行构件挠度和抗裂度验算。
    等强代换后的钢筋尚应满足相关的材料性能指标要求。
    应有完整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并提供相应的计算数据。
    (2)检查
    检查钢筋代换,查看施工纪录、设计变更通知和相应的计算书、替代钢筋的材性检测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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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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