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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5.1.2 对于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木结构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房屋高度、场地地基条件、使用要求和建筑形体等因素综合分析选用合适的结构体系。混凝土结构房屋以及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房屋中,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5.1.3 对于框架结构房屋,应考虑填充墙、围护墙和楼梯构件的刚度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5.1.4 建造于山地和复杂地形的建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2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5.1.5 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其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装置和消能器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2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器的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性能符合要求。
5.1.6 建筑结构隔震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抗风装置以及必要的消能装置、限位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2 隔震装置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隔震支座应进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3 隔震建筑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高层建筑尚应进行罕遇地震下整体倾覆承载力验算。
5.1.7 隔震层以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设防非隔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1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设防非隔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2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根据隔震后上部结构地震作用的降低幅度确定。
5.1.8 隔震层以下结构应能保证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支承隔震装置的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震结构罕遇地震下的作用效应组合进行承载力验算。
2 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不应大于表5.1.8的限值要求。
5.1.9 隔震支座与上、下部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传递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的最大反力。
5.1.10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5.1.11 建筑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能减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设防的非消能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2 主体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其中,与消能部件相连的梁、柱等结构构件尚应采用罕遇地震下的标准效应组合进行极限承载力验算。
3 消能减震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层间变形验算。
4 消能减震结构,其抗震措施应根据减震后地震作用的降低幅度确定。
5.1.12 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5.1.13 建筑主体结构中,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安装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由非结构构件传递的地震作用。
5.1.14 围护墙、隔墙、女儿墙等非承重墙体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4 围护墙、隔墙、女儿墙等非承重墙体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砌体墙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2 墙体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变形能力,以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变形需求。
3 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的砌体女儿墙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防震缝处女儿墙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5.1.15 建筑装饰构件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顶棚的构件及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2 悬挑构件或一端由柱支承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3 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抗震设防类别和烈度的要求。
3 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抗震设防类别和烈度的要求。
5.1.16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5.1.17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以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5.1.18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条文说明
5.1.1 本条明确建筑方案的概念设计原则。宏观震害经验表明,在同一次地震中,体型复杂的房屋比体型规则的房屋容易破坏,甚至倒塌。建筑方案的规则性对建筑结构的抗震安全性来说十分重要。本条对建筑师的建筑设计方案提出了强制性要求,要求业主、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必须严格执行,优先采用符合抗震概念设计原理的、规则的设计方案;对于一般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对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要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高于规范、规程规定的加强措施,对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于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要求建筑师予以修改、调整。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所谓规则,包含了对建筑平、立面外形,抗侧力构件布置、质量分布,直至承载力分布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要求,很难一一用若干个简化的定量指标划分。
设防烈度不同,不规则建筑方案的界限相同,但设计要求有所不同。烈度越高,不仅仅是需要采取的措施增加,体现各种概念设计的调整系数也要加大。
不同的结构类型,由于可采取的措施不同,不规则的定量指标也不尽相同。对砌体结构而言属于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改用混凝土结构则可能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使之转化为非严重不规则。例如,较大错层的多层砌体房屋,其总层数比没有错层时多1倍,则房屋的总层数可能超过砌体房屋层数的强制性限值,不能采用砌体结构;改为混凝土结构,只对房屋总高度有最大适用高度的控制。 对属于严重不规则的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改为钢结构,也可能采取措施将严重不规则转化为一般不规则或特别不规则。
对于不落地构件通过次梁转换的问题,应慎重对待。少量的次梁转换,设计时对不落地构件(混凝土墙、砖抗震墙、柱、支撑等)的地震作用如何通过次梁传递到主梁又传递到落地竖向构件要有明确的计算,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方可视为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传递途径。
结构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应针对具体情况正确处理,使其确实有效。
一个体型不规则的房屋,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在设计、施工、监理方面都需要投入较多的力量,需要较高的投资,有时可能是不切实际的。因此,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予以修改、调整。一般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同时有多项明显不规则或仅某项不规则接近上限的建筑方案,只要不属于严重不规则,结构设计人员应采取比标准技术要求更加有效的措施。其中,对于高层建筑,应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的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超限建造的申请,经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2)检查
检查建筑的规则性,查看不规则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则性论证和调整。
5.1.2 本条明确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木结构房屋抗震体系选用的基本原则。房屋建筑抗震体系选择的合适与否直接决定着其抗震能力的高低,本条基于抗震概念设计的基本原则,作出强制性要求是必要的。
5.1.3 本条明确框架填充墙不利影响的控制要求。在框架结构中,隔墙和围护墙采用实心砖、空心砖、硅酸盐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这些刚性填充墙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结构的动力特性,给整个结构的抗震性能带来一些有利的或不利的影响。本规范对这些隔墙和围护墙的总体设计要求是,在工程设计中考虑其有利的一面,防止其不利的一面。砌体填充墙由于具有较大的抗推刚度,其布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框架的剪力分布以及整个房屋的抗震安全。震害调查表明,如果刚性非承重墙体布置不合理,会造成主体结构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倒塌。汶川和玉树地震中,框架结构大量出现楼梯构件及相应的主体结构破坏现象,为此,本条对框架结构填充墙的不利影响提出控制性要求是必要的。
本条参考了欧洲规范《建筑结构抗震规范》EN1998-1:2004第4.3.6节“砌体填充框架补充规定”以及第5.9节“砌体或混凝土填充墙的局部影响”的若干原则。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对考虑填充墙不利影响的抗震设计,可根据填充墙布置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考虑填充墙不利影响的抗震设计,可根据填充墙布置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填充墙上下不均匀,形成薄弱楼层时,应按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相关要求,验算上下楼层的刚度比值,设置必要的抗震墙(混凝土或砌体),同时加强构造措施。
2)填充墙平面布置不均匀,导致结构扭转时,要调整墙体布置或结合其他专业需要将部分砖墙改为轻质隔墙,尽量使墙体均匀、对称分布;同时,建筑边榀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扭转效应增大系数。
3)局部砌筑不到顶,形成短柱时,应考虑填充墙的约束作用,重新核算框架柱的剪跨比,按短柱或极短柱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箍筋全高加密;若抗剪承载能力不足,尚应增加交叉斜向配筋。
4)单侧布置填充墙的框架柱,上端可能冲剪破坏时,结构分析时应考虑填充墙刚度对地震剪力分配的影响,合理确定柱各部位所受的剪力和弯矩并进行截面承载能力验算;考虑填充墙对框架柱产生的附加内力,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框柱附加内力的计算规定,框架柱上端除考虑上述附加内力进行设计外,尚应加密箍筋,增设45°方向抗冲切钢筋等。
(2)检查
检查框架结构填充墙的布置,查看填充墙的平面、立面布置以及局部设置情况,是否存在对主体结构抗震不利的情况,结构专业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否合适等。
检查框架结构填充墙的布置,查看填充墙的平面、立面布置以及局部设置情况,是否存在对主体结构抗震不利的情况,结构专业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否合适等。
5.1.4 本条对山地建筑的边坡工程和地基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地震造成建筑的破坏,除了地震动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比如地表错动和断裂、地基不均匀沉降、滑坡、液化、震陷等。山区建筑工程,应依据地形、地质条件和使用要求,从总体规划、选址、勘察、边坡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建筑施工等各个方面给予特别的重视。
5.1.5 本条明确隔震装置、消能部件性能的基本要求。隔震装置、消能部件性能参数的合适选择以及长期维护要求,是确保此类房屋建筑地震安全的关键,本规范提出强制性要求,是必要的。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隔震减震部件的性能参数是涉及隔震减震效果的重要设计参数,橡胶隔震支座的有效刚度与振动周期有关,动静刚度差别大,为保证隔震的有效性,需要采用相应于隔振体系基本周期的动刚度进行计算,产品应提供有关的性能参数。检验应严格把关,要求现场抽样检验100%合格。特别要求检验隔震支座的平均压应力设计值是否满足规定。
隔震减震部件性能的保持和维护十分重要,除了产品自身性能保证外,在规定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时对隔震减震部件还要有检查和替换制度的保证。这一点,在结构设计说明中应特别予以注明。
(2)检查
检查隔震减震部件,查看自身性能参数检验和设计说明中对维护、替换的要求。
5.1.6~5.1.10 这几条明确隔震建筑抗震设计的特殊要求,包括上部结构、隔震层、下部结构以及隔震层与上下部结构的连接构造等基本要求。
实施与检查控制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隔震后,整个体系的自振周期不能过长;水平向隔震系数的确定,应确保隔震后上部结构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小于本规范关于最小地震剪力的强制性要求。
注意:橡胶隔震支座不隔离竖向地震的不利影响。
隔震层应在罕遇地震下保持稳定,计算平均压应力设计值时,应取相应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压应力设计值需取永久荷载分项系数1.3、活荷载分项系数1.5的组合值;需要验算倾覆时,应取水平地震作用为主的基本组合,即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取1.3,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为1.4,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为0.6;需要验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应取竖向地震作用为主的基本组合,即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取1.3,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为0.6,竖向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取1.4。
隔震支座的位移控制,不仅要考虑平均位移,而且要考虑偶然偏心引起的扭转位移,罕遇地震下还要考虑重力二阶效应产生的附加位移。该位移值不得超过隔震元件的最大允许位移。
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基础或地下室)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验算,需取隔震后各个隔震支座底部在罕遇地震时向下传递的内力进行验算,而不是隔震前罕遇地震作用的结构底部各构件传递的内力。
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基础或地下室)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验算,需取隔震后各个隔震支座底部在罕遇地震时向下传递的内力进行验算,而不是隔震前罕遇地震作用的结构底部各构件传递的内力。
(2)检查
检查隔震设计控制,查看水平向减震系数、隔震层位移和稳定性。
检查隔震下部控制,查看基础、地下室在罕遇地震下的承载力及抗液化措施。
5.1.11 本条明确消能减震结构抗震设计的特殊要求,包括地震作用与抗震验算、变形验算、构造措施等基本要求。
5.1.12 本条明确建筑非结构构件和附属机电设备的抗震设防要求和范围。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非结构构件在抗震设计时往往容易被忽略,但从震害调查来看,非结构构件处理不好往往在地震时倒塌伤人,砸坏设备财产,破坏主体结构,特别是现代建筑,装修造价占总投资的比例很大。因此,非结构构件的抗震问题应该引起重视。需要说明的是,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广播电视设备、通信设备、管道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等。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属于主体结构,抗震设计时往往容易被忽略,但附属机电设备直接影响着建筑的使用功能,同时,破坏时也容易导致次生灾害。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1)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完成,而不是一概由结构专业完成。对于设备和管线,抗震设计内容主要指锚固和连接。对砌体填充墙,主要指其本身的构造及与主体结构的拉结和连接。
2)非结构构件的抗震对策,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① 做好细部构造,让非结构构件成为抗震结构的一部分,在计算分析时,充分考虑非结构构件的质量、刚度、强度和变形能力。
① 做好细部构造,让非结构构件成为抗震结构的一部分,在计算分析时,充分考虑非结构构件的质量、刚度、强度和变形能力。
② 与上述相反,在构造做法上防止非结构构件参与工作,抗震计算时只考虑其质量,不考虑其强度和刚度。
③ 防止非结构构件在地震作用下出平面倒塌。
④ 对装饰要求高的建筑选用适合的抗震结构,主体结构要具有足够的刚度,以减小主体结构的变形量,使之符合本规范要求,避免装饰破坏。
⑤ 加强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与锚固,尽量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2)检查
检查非结构构件,查看隔墙等的连接构造。
5.1.13 本条明确结构设计时,非结构安装部位的加强要求。主体结构中非结构构件的安装部位,一般会伴随着应力集中现象,同时,也是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向主体结构传递的关键节点,需要采取加强措施。
5.1.14 本条明确非承重墙体的基本构造要求。汶川、玉树等近期大地震中,出现大量填充墙、围护墙、女儿墙等非承重墙体破坏的现象,造成相当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对于非承重墙体的抗震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条对非承重墙体与主体结构的拉结、墙体本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变形能力等提出原则性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5.1.15 本条明确建筑装饰构件的基本构造要求。汶川、玉树等近期地震中,建筑顶棚等建筑装饰构件出现大量破坏,严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本条对建筑装饰构件的基本构造要求提出原则性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5.1.16 本条明确机电设备布局的基本要求。附属设备,特别是应急系统的备用电源、存储有害物质的容器等,不应设置在容易导致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包括房门、人流出入口和通道附近。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包括烟火检测和消防系统,其支架应能保证在设防地震下的正常工作,应设置在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5.1.17 明确管道设备的基本构造要求。当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不合理时,将削弱主要承重构件的抗震能力,必须予以防止。地震时,各种管道自身的损坏并不多见,主要是管道支架之间或支架与设备之间的相对位移造成的连接损坏。因此,合理设计各种支架、支座及其连接,除了增设斜杆以提高支架刚度、整体性和承载力外,采取增加连接变形能力的措施也是必要的。
5.1.18 本条明确设备支架的基本构造要求。附属机电设备地震破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基座或支架与主体结构连接不牢或固定不足造成设备移位或滑落,因此,对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的抗震性能提出原则性要求是必要的。同时,结构体系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也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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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性能要求
- 2.2 地震影响
- 2.3 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2.4 工程抗震体系
- 3 场地与地基基础抗震
- 3.1 场地抗震勘察
- 3.2 地基与基础抗震
- 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震作用
- 4.3 抗震验算
- 5 建筑工程抗震措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混凝土结构房屋
- 5.3 钢结构房屋
- 5.4 钢-混凝土组合机构房屋
- 5.5 砌体结构房屋
- 5.6 木结构房屋
- 5.7 土石结构房屋
- 5.8 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 6 市政工程抗震措施
- 6.1 城镇桥梁
- 6.2 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 6.3 地下工程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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