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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砌体结构房屋


5.5.1 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5.5.1的规定。
    2 甲、乙类建筑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应按表5.5.1的规定层数减少1层、总高度应降低3m。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按表5.5.1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1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1层。
表5.5.1 丙类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注: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且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本表确定值适当增加,但增加量不应超过1.0m。
    4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1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5.5.2 砌体结构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5.5.2的规定。
    2 多层砌体房屋顶层的抗震横墙间距,除木屋盖外,允许比表5.5.2中的数值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3 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mm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5.5.2中数值减少3m。
表5.5.2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m)
5.5.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4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其余情况,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6度、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度、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 底部2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度、7度时不应大于2.0,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5.4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表5.5.4的规定。
表5.5.4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2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某层或几层开间大于6.0m以上的房间建筑面积占相应层建筑面积40%以上时,表5.5.4中高度规定相应减少6m。
5.5.5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5.5.5采用。当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5.5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表5.5.5 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5.5.6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合理取值。
5.5.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对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2 对底部2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三层与第二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3 底层或底部2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5.5.8 砌体房屋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或芯柱。
5.5.9 多层砌体房屋的楼、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板在墙上或梁上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罕遇地震下楼板不应跌落或拉脱。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应采取有效的拉结措施,保证楼、屋面的整体性。
    3 楼、屋面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其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5.5.10 砌体结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8度、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
    2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
    3 楼梯栏板不应采用无筋砖砌体。
    4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5 顶层及出屋面的楼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墙体应设置通长拉结钢筋网片。
    6 顶层以下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并与构造柱连接。
5.5.11 砌体结构房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结构房屋中的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 对于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框架梁柱。

条文说明
5.5.1 本条规定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控制要求。国外对地震区砌体结构房屋的高度限制较严,有的甚至规定不允许使用无筋砌体结构。我国历次地震的宏观调查资料表明,不配筋砖结构房屋的高度越高,层数越多,则震害越重,倒塌的比例也越大。震害经验还表明,控制无筋砌体结构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是一种既经济又有效的重要抗震措施。因此,基于砌体材料的脆性性质和震害经验,严格限制其层数和高度仍是目前保证该类房屋抗震性能的主要措施。
    本节中,横墙较少的砌体房屋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的砌体房屋;横墙很少的砌体房屋是指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的砌体房屋。
    房屋总高度的计算:
    (1)计算的起点,无地下室时应取室外地面标高处,带有半地下室时应取地下室室内地面标高处,带有全地下室或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时应允许取室外地面标高处。
    (2)计算的终点,对平屋顶,取主要屋面板板顶的标高处;对坡屋顶,取檐口的标高处;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取山尖墙的1/2高度处。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1)采用层数和总高度双控,当房屋的层高较大时,房屋的层数要相应减少。
        2)总高度一般从室外地面计算至房屋的檐口,平屋顶时不计入超出屋面的女儿墙高度,不计入局部突出屋面楼梯间等的高度;房屋总高度按有效数字控制,限值以米计算,小数位四舍五入,意味着室内外高差不大于0.6m可增加0.4m,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总高度的增加量应少于1.0m。控制层数和总高度的计算方法,与结构抗震分析时层数和计算高度的取法不同。有半地下室时,按地面下的嵌固条件区别对待:例如,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地面不多,地下窗井墙为每道内横墙的延伸而形成扩大的基础底盘,且周围土体的约束作用显著,此时,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总高度仍可从室外地面算起。
        3)阁楼层的高度和层数如何计算,应具体分析。一般阁楼层应当作1层计算,房屋高度计算到山尖墙的一半;当阁楼的平面面积较小,或仅供储藏少量物品、无固定楼梯的阁楼,符合出屋面屋顶间的有关要求时,可不计入层数和高度。斜屋面下的“小建筑”通常按实际有效使用面积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小于顶层30%控制。
        4)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控制要求,与墙体的材料种类、居住条件、城市发展规划等因素有关,除遵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建筑设计等专业的强制性规定。
        5)横墙很少的砌体房屋,一般指整幢房屋中均为开间很大的会议室或开间很大的办公等用房。此类建筑结构的抗侧力构件——砌体抗震墙甚少,有的墙体间距接近本规范第5.5.2条规定的最大横墙间距,动力特性与普通的多层砌体房屋不同。因此,要求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再降低1层。
        6)砌体房屋有较大错层时,其层数应按2倍计算。不超过圈梁或大梁高度的错层,结构计算时可作为一个楼层看待,但这类圈梁和大梁应考虑两侧楼板高差导致的扭转,设置相应的抗扭钢筋,还要注意符合无障碍设计的相关强制性要求。
        7)建造砌体房屋时,不应为追求近期经济效益而超高。当特殊情况需要建造超高砖房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抗震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2)检查
    检查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检查设计施工图和计算书中房屋的总高度和总层数是否符合规定。
5.5.2 本条明确砌体结构房屋抗震概念设计的基本原则。所谓“抗震概念设计”,是指人们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抗震设计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实践经验表明,其对建筑抗震的重要性远非“计算分析”可以比拟的,对于砌体结构房屋尤其如此。对砌体房屋的建筑平面布局、承重体系选择、抗侧力构件布置、楼屋面的整体性要求、楼板高差要求、整体性拉结措施等提出原则性或底线控制性要求。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1)抗震横墙间距的实质是指承担地震剪力的墙体间距。对于一般的、矩形平面的砌体房屋,纵向墙体的间距不致过大,故仅对横向墙体作出规定;对于塔式房屋,两个方向均应作为抗震横墙对待。
        2)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当屋面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大房间平面长宽比不大于2.5时,最大抗震横墙间距可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表5.5.2中数值的1.4倍及15m,同时,抗震横墙除应满足抗震承载力计算要求外,相应的构造柱应予以加强并至少向下延伸1层。
    (2)检查
    检查横墙间距,查看各层横墙的最大间距。
5.5.3 本条规定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体系的基本原则。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1)两方向均应布置抗震墙,不可采用底层纯框架。底层的墙体一般采用混凝土抗震墙,可充分发挥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延性,并使墙体数量减少,便于建筑布置;烈度低且层数少时也可采用砖抗震墙。
        2)墙体对称布置是指在底层平面内每个方向墙体的刚度基本均匀,避免或减少扭转的不利影响,可通过墙体长度、厚度、洞口连梁等的调整来实现。
        3)侧移刚度应在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底部侧移刚度包括底部的框架、混凝土抗震墙和砖抗震墙的侧移刚度。
        4)上部楼层中不落地的砖抗震墙,一般要由两端设置框架柱的托墙梁(框架主梁)支承,使地震作用有很明确的传递途径;个别采用次梁转换的砖抗震墙,要明确其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其余不落地的上部砖墙,应改为非抗震的隔墙,尽量用轻质材料。
        5)底部的侧移刚度不得大于上部,使地震时大部分变形由延性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承担,并避免薄弱层转移。
    (2)检查
    检查底部框架结构布置,查看纵、横两个方向上下刚度比和抗侧力构件轴线对齐情况。
5.5.4 本条明确配筋小砌块房屋的高度控制要求。
5.5.5 本条明确配筋砌块砌体房屋的抗震等级。
5.5.6 本条明确砌体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的取值要求。由于在地震作用下砌体材料的强度指标与静力条件下不同,本条专门给出了关于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的规定。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1)一般情况,砖砌体承载力验算仅考虑墙体两端构造柱的约束作用,当砖砌体抗震承载力不足时,可同时考虑水平配筋、墙体中部的构造柱参与工作,但其截面尺寸和配筋应符合规定,不得任意扩大。
        2)砌体结构墙体的抗震验算,应以墙段为单位,不应以墙片为单位。
        3)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遇到连续开洞的情况,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墙体的抗震承载力。
    (2)检查
    检查砌体承载力,查看计算书中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的调整。
5.5.7 本条明确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内力调整要求。
    由于底部框架砖房属于竖向不规则结构,当采用底部剪力法做简化计算时,应进行一系列的内力调整,使之较符合实际。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刚度小的底部,地震剪力应适当加大,其值根据上下的刚度比确定,刚度比越大,增大越多。同时,增大后的地震剪力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
    此外,增大后的底部地震剪力按考虑两道设防进行分配:由框架承担一部分;同时,还应考虑由地震倾覆力矩引起的框架柱附加轴向力。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即使底部框架砖房整体计算时上下侧向刚度比接近,考虑不落地砖抗震墙的轴线仍为上刚下柔,底部的地震剪力仍需加大。
    (2)检查
    检查底部框架剪力,查看底部的地震剪力增大情况及次梁托墙的计算情况。
5.5.8 本条明确砌体房屋圈梁、构造柱和芯柱的设置要求。根据地震经验和大量的试验研究成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是防止砖房倒塌的十分有效的途径。研究表明,构造柱可提高砌体抗剪能力约10%~30%,其提高的幅度与墙体高宽比、正应力大小和开洞情况有关。构造柱的主要作用是对墙体形成约束,以显著提高其变形能力,构造柱应设置在震害可能较重、连接构造薄弱和易于应力集中的部位,这样做效果较好。构造柱截面不必很大,但要与圈梁等水平的钢筋混凝土构件组成对墙体的分割包围才能充分发挥其约束作用。总体来说,构造柱应根据房屋用途、结构部位、设防烈度和该部位承担地震剪力的大小来设置。混凝土小型砌块作为墙体改革的材料,大力推广应用是很有必要的。为提高混凝土小型砌块房屋的抗震安全性,不仅需要对高度、层数限制和建筑结构布置提出强制性要求,还应对多层小砌块房屋的芯柱设置作出强制性规定。小砌块房屋芯柱的作用类似于砖房的构造柱,技术要求上也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震害表明,抗震圈梁能增加预制楼面的整体性,是提高房屋抗震能力的有效措施。圈梁与构造柱一起形成对墙体的约束,是确保房屋整体性的重要措施。按不同的设防烈度对圈梁最大间距提出强制性要求,是必要的。历次的震害资料表明,现浇楼面有良好的整体性,不需要另设圈梁,但楼板沿纵横墙体的周边应加强配筋,并通过钢筋与相应构造柱可靠连接形成对墙体的约束。
5.5.9 本条明确砌体房屋楼、屋面构件(板、梁)的基本构造要求。楼、屋面在房屋建筑抗震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其横隔效应是保证砌体房屋建筑整体性、构建空间立体抗震体系的关键环节,因此,世界各国的抗震设计规范均十分重视横隔板设计。本条对楼板的支承长度和拉结措施,以及楼屋面大梁的支承条件和拉结措施等提出原则性要求和底线控制性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5.5.10 本条明确砌体房屋楼梯间的构造要求。历次地震震害表明,楼梯间作为地震疏散通道,地震时受力比较复杂,常常破坏严重,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地震中受到较大的地震作用,因此在构造措施上也应当特别加强。要求砌体结构楼梯间墙体在休息平台或半层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以及采取其他加强措施,特别要求加强顶层和出屋面楼梯间的抗震构造——相当于约束砌体的构造要求。总体意图是形成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疏散安全通道,提高对生命的保护。
5.5.11 本条明确砌体结构中圈梁、构造柱等混凝土构件的最低强度要求及砌体抗震墙的施工顺序。结构材料是影响工程抗震质量的重要因素,为保证工程具备必要的抗震防灾能力,必须对材料的最低性能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另外,砌体结构的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是确保工程抗震质量的关键环节,对显著影响工程抗震质量的关键工序作出强制性规定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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