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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组合结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组合结构的推广应用,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高组合结构工程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组合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根据使用材料的不同,结构工程师习惯于把结构体系分为砌体结构、木结构、钢结构、混凝土结构和组合结构等。
    狭义上的组合结构通常指钢材与混凝土组合,称为钢-混凝土组合结构(composite steel and concrete structures),它是将钢材与混凝土通过某种方式组合在一起共同工作的一种结构形式,两种结构材料组合后的整体工作性能要明显优于二者性能的简单叠加。而近年来随着新型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的不断涌现、结构体系的不断创新,广义的组合结构已不局限于钢材与混凝土组合,各类不同材料、结构构件、结构体系之间灵活运用组合概念,使各种材料、构件或体系扬长避短,可以获得一系列性能优越的组合构件或组合结构体系,这些都可以统称为组合结构,例如:不同材料之间组合可形成“木-钢组合梁” “复合材料-混凝土组合柱” “钢-超高性能混凝土组合梁”等;不同结构构件之间组合可形成“混凝土柱-组合梁组合节点” “组合梁-混凝土梁纵向混合梁”等;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组合可形成“组合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组合结构体系”“组合筒体-组合框架体系” “巨型组合框架体系”等。
    本规范中的组合结构主要是指建筑、市政和公路工程的组合结构,其中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等;市政工程中主要是指城市桥梁,包括过街天桥等;公路工程中主要是指公路桥梁,包括跨公路天桥等,由于铁路桥梁已成完整体系,且与市政、公路桥梁差别较大,故未包含在本规范中。其他行业中的组合结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可参考使用。
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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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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