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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组合结构体系设计应考虑不同材料性能差异产生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正常作用效应外,尚应计算由于钢材、混凝土、木材以及复合材料不同的线膨胀系数、弹性模量等引起的效应;
2 应分析混凝土开裂以及收缩徐变等因素的影响;
3 应考虑两种不同材料界面产生的滑移效应,并采取构造措施保证组合作用。
4.1.2 组合结构及构件设计时,应优先选用构造简单、施工方便、符合工业化建造需求的结构、构件与节点形式。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组合结构体系设计时针对不同材料性能差异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是组合结构体系设计的关键所在,包括各材料不同的线膨胀系数、弹性模量、长期变形特性等的差异带来的影响。
4.1.2 组合结构形式灵活多样,应该在结构设计中特别注重选择合理的结构、构件与节点形式。本条从促进建造工业化发展、适应劳动力成本上升、保障施工质量的角度,提倡组合结构、构件与节点形式的设计应力求构造简单、施工方便、符合工业化建造需求。
4.1.2 组合结构形式灵活多样,应该在结构设计中特别注重选择合理的结构、构件与节点形式。本条从促进建造工业化发展、适应劳动力成本上升、保障施工质量的角度,提倡组合结构、构件与节点形式的设计应力求构造简单、施工方便、符合工业化建造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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