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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木材
3.3.1 组合结构中木材、粘结材料及配套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合结构用木材应具有含水率合格保证及防腐、防虫蛀合格保证;
2 木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3 胶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工作年限相适应,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胶材料应具有胶结能力的合格保证。
3.3.2 组合结构中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强度的标准值和材料分项系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纯木应根据树种及其强度等级、材质等级等分类确定;
2 胶合木应根据对称异等组合、非对称异等组合、同等组合、顺纹、横纹等分类确定;
3 木材强度设计值应根据使用条件、设计工作年限、构件尺寸、荷载类型等进行修正。
条文说明
3.3.1 本条是对组合结构中木材、粘接材料和配套材料的要求。
1 木材干缩会造成构件的松弛变形和裂缝,因此,在制作时对木材的含水率应控制。同时,木材易腐朽、虫蛀,也应具有防腐、防虫蛀合格保证。
2 木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应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3 胶缝的耐久性取决于其抗老化能力和抗生物侵蚀能力,对于使用的胶应经过胶结能力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要符合环保要求。对于新的胶种需要有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结果作为基础方可使用。
3.3.2 木材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强度的标准值和材料分项系数确定,其中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但是由于木材的种类繁多,影响材料分项系数的因素多,通常是对不同树种的木材划分强度等级,并参照长期工程实践经验,进行合理的归类,故实际给出的木材强度设计值是经过调整后的,与直接计算的数值有差别。木材的材料分项系数比较分散,约在3~6之间。
本条只是规定木材强度设计值的确定原则,符合本规范第3.3.1条要求的木材,可以按照本条的原则确定强度设计值。
1 木材干缩会造成构件的松弛变形和裂缝,因此,在制作时对木材的含水率应控制。同时,木材易腐朽、虫蛀,也应具有防腐、防虫蛀合格保证。
2 木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应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3 胶缝的耐久性取决于其抗老化能力和抗生物侵蚀能力,对于使用的胶应经过胶结能力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要符合环保要求。对于新的胶种需要有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结果作为基础方可使用。
3.3.2 木材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强度的标准值和材料分项系数确定,其中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但是由于木材的种类繁多,影响材料分项系数的因素多,通常是对不同树种的木材划分强度等级,并参照长期工程实践经验,进行合理的归类,故实际给出的木材强度设计值是经过调整后的,与直接计算的数值有差别。木材的材料分项系数比较分散,约在3~6之间。
本条只是规定木材强度设计值的确定原则,符合本规范第3.3.1条要求的木材,可以按照本条的原则确定强度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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