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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维护


7.1.1 组合结构的使用者应根据结构安全等级、结构类型、设计工作年限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结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组合结构桥梁,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安全性和耐久性巡检;
    2 暴露在公共场景的组合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螺栓安全状态专项检查。
7.1.2 组合结构在使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检测与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1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拟继续使用;
    2 使用用途、环境、条件改变;
    3 进行结构改造、改建或扩建;
    4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变质、损伤、变形等影响安全和使用,出现危及使用安全的情况;
    5 地震、台风、火灾、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结构及构件受损但仍需继续使用;
    6 日常检查评估确定应进行检测鉴定。
7.1.3 组合结构中钢结构及钢构件应采取下列防腐、防火保护措施:
    1 钢构件表面防腐涂层、防火涂层应有检查、养护、维修的技术措施;
    2 受侵蚀介质作用的结构以及在工作年限内不能重新涂装的结构部位应采取封闭包覆的防护措施;
    3 结构构造设计应减少积留湿气和灰尘的死角或凹槽;
    4 外包混凝土时,应有防止混凝土开裂、渗透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7.1.1 本条规定了组合结构全寿命周期内的常规维护。组合结构应根据结构安全性等级、结构类型、设计工作年限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结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 组合结构桥梁所处环境较建筑结构更为复杂恶劣,因此规定每年都应进行至少1次巡检。
    2 钢结构连接节点中高强度螺栓发生延迟断裂后,坠落伤人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公共场景情况下属于比较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
7.1.2 在达到设计工作年限后继续使用(结构材料性能变化)、改变使用用途和使用环境(导致结构使用荷载变化等)、进行改造或扩建(如结构开洞等)、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如木材或复合材料发生材性变质和损伤、桥梁构件和连接的疲劳破坏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时(如改变或损坏钢与混凝土结合部、连接件以及桥梁支座、锚具等相关构造措施)、在重大自然灾害后结构及构件受损但仍需继续使用(如地震、台风、火灾、洪灾)等情况下,均会改变原设计条件,影响结构的使用安全和可靠性,应进行检测和鉴定。
7.1.3 对组合结构中钢结构来说,防腐是影响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重要技术措施,防火也是影响结构安全性的重要技术措施。本条针对4种情况提出相应的要求,其中第1款是基本要求;第2款除采取长效防锈措施,比如混凝土包覆等,在设计时应设定合理的容许腐蚀厚度值,对于寿命达不到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部件应是可更换的;第3款除应采取构造措施外,还应提供在使用期内对部件、节点、构造检修、维修和清理灰尘、杂物的通道;第4款,外包混凝土如开裂或容易渗透,则不能发挥保护内部钢构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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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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