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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木材组合构件


5.8.1 木-钢组合构件的设计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与钢之间的界面连接应能承担由组合作用产生的内力;
    2 应分别复核连接部位木材部分和钢材部分的承载力;
    3 木构件有效截面受压时应取用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设计值;
    4 钢材应按弹塑性材料计算;
    5 受压构件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5.8.2 木与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销栓类剪力连接件形式,在木与混凝土界面部位的模板等非结构层,应验算其强度与刚度;
    2 对于采用榫槽连接的木-混凝土组合梁,应分别验算连接部位木材和混凝土的承载力;
    3 木-混凝土组合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挠度应按弹性方法进行计算,负弯矩区段的混凝土板应验算长期作用下的最大裂缝宽度,计算挠度应小于或等于跨度的1/250。
条文说明
5.8.1 本条规定了木-钢组合梁的设计计算方法和基本假定。特别应注意界面连接的承载与变形能力。
5.8.2 本条主要针对在木与混凝土界面部位存在非结构层(如模板)的情形,给出其强度与刚度的确定原则。针对木-混凝土组合梁正常使用阶段的挠度计算原则和挠度限值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规定应验算负弯矩区的混凝土裂缝宽度,与钢-混凝土组合梁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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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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