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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库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4.1.1 冷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2 使用氨制冷系统的冷库库址宜选择在相邻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应避开和远离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段;
4 应结合物流流向和近远期发展等因素,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的区域;
5 宜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以及排水条件;
6 应避开洪水和泥石流易发地段以及其他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7 冷库库址还应综合考虑各类冷库的特殊要求。
4.1.2 冷库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物流工艺、运输、管理和设备管线合理布置及消防安全等综合要求;
2 当设置铁路专用线时,库房应沿铁路专用线布置;
3 当设置水运码头时,库房应靠近水运码头布置;
4 当以公路运输为主时,库房应靠近冷库运输主出入口布置;
5 生产加工企业的冷库应布置在厂区的清洁区,并应在其污染区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 食品批发市场内氨制冷系统的冷库应布置在仓储区,并应与交易区分开布置;
7 在库区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4.1.3 冷库总平面布局应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对库房占地、铁路专用线、水运码头、设备管线、道路、回车场等资源应统筹规划、合理布置,并应兼顾今后扩建的需求。
4.1.4 冷库总平面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内应有良好的雨水排水系统,道路和回车场应有防积水和防滑的技术措施;
2 库房周边不应采用明沟排放污水。
4.1.5 库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混凝土或沥青等路面。
4.1.6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库房贴邻布置时,贴邻布置的库房总长度不应大于150m,两座库房冷藏间总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00㎡,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相互贴邻的库房外墙均应为防火墙,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1.7 建筑高度超24m的装配式冷库之间及与其他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15m。
4.1.8 库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时,应至少沿库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冷库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在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布置至少2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的每层外墙面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楼梯间入口或消防救援口。
库房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消防救援口,且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消防救援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开启或破拆,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4.1.9 制冷机房宜靠近冷却设备负荷最大的区域,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1.10 变配电所应靠近制冷机房布置。
4.1.11 库房与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或变配电所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应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且较低一侧建筑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条文说明
4.1.1 冷库是贮藏食品的特殊物流建筑,其库址的选择除了要满足一般物流建筑工程选址的条件外,还要考虑避开对食品有污染的环境;使用氨制冷系统的冷库库址要有一定安全要求,一般不建于市区中心地带,选址时要满足本标准第3.0.9条的相关规定。冷库项目建设还需依据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及安全评价,同时也要考虑货物运输等生产过程对冷库周边产生的噪声影响。
4.1.2 冷库的总平面布置除了本条规定外,也要满足建筑防火间距及本标准第3.0.9条、第6章“制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般来说,生产加工企业的冷库为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储藏服务,货品直接出库发往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物流形态变化万千,市场行为多种多样,有些生产加工企业同时也提供交易或配送服务,总平面设计需综合各类因素,合理划分功能分区。
4.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满足冷库建设的发展需要及防火要求,本条对冷藏间内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两座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库房的贴邻布置做了相应规定,三级耐火等级的库房不允许贴邻布置。
库房总长度是指贴邻布置后该组合体的长边长度。为区别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贴邻仓库防火分区面积控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库房贴邻布置后该组合体内所有冷藏间总占地面积的限值(或本标准第4.2.4条中装配式冷库库房总占地面积的限值)。本条规定库房总长度与两座库房冷藏间总占地面积限值是为了控制储存物品的火灾负荷,并保证消防救援的及时有效。
本条规定库房贴邻处双侧墙体均为防火墙,以及对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做出规定,可有效杜绝任意一侧库房发生火灾时火势向对侧库房的蔓延。因物流功能要求,确需在贴邻的两座库房之间开设连通口时,连通口双侧洞口均需设置与所在防火墙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卷帘或其他等效防火措施。
4.1.7 为便于火灾扑救、避免整体垮塌和脱落的危险,对高度超过24m的装配式冷库库房之间,以及与其他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冷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均明确加大至不小于15m。
4.1.8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了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要求。而冷库的高层库房为满足进出货流等需要,站台或罩棚进深一般远大于4m,在穿堂面设置满足要求的消防救援面受到制约;冷库建筑除穿堂面外,其他外墙面均为冷藏间外墙,设置外门窗冷桥及气密构造不仅难以处理而且不利于冷库节能,需要时也常难以开启。针对冷库建筑特点,本条对高层冷库建筑的消防登高场地连续布置不做要求,但规定数量不应少于2块。
冷库的库房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外墙设置必要的消防救援口可以确保消防救援人员能够进入火场实施内攻作业。
库房建筑相对人员较少且集中于穿堂或站台部分,为保证消防救援人员能够顺利通过穿堂实现救援,在穿堂靠外墙处设置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人员可根据情况上到裙房的屋面,利用各层设置的消防救援口救援。在穿堂各个防火分区之间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通过的连通口,可以保证消防救援人员顺利到达库房各处。
救援口设置数量仅为下限指标,每个靠外墙布置且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冷藏间均可考虑增设救援口。
4.1.10 制冷机房为冷库最大的用电负荷中心,故作此规定。
4.1.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氨制冷机房、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库房贴邻布置可以节省管线和节约能源,因此这些用房相互贴邻是冷库的常规布置形式。本条对库房与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或变配电所贴邻布置时,贴邻的墙体与屋顶的耐火性能做了明确规定,以便有效阻止火势的蔓延,减少火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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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库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 4.2 库房的布置
- 4.3 库房的保温隔热
- 4.4 库房的防潮隔汽
- 4.5 库房的构造要求
- 4.6 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
- 5 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荷载
- 5.3 材料
- 5.4 防护及涂装
- 6 制冷
- 6.1 一般规定
- 6.2 负荷计算
- 6.3 制冷系统与设备选择
- 6.4 制冷设备布置
- 6.5 制冷管道
- 6.6 制冷管道和设备的保冷、保温和防腐
- 6.7 制冷系统安全与监控
- 6.8 制冷系统自动检测与控制
- 7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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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制冷机房
- 7.3 库房
- 7.4 制冷剂泄漏探测报警系统
- 8 给水排水
- 8.1 一般规定
- 8.2 给水
- 8.3 排水
- 8.4 消防给水与安全防护
- 9 供暖、通风、空调和地面防冻
- 9.1 一般规定
- 9.2 供暖与空调
- 9.3 通风
- 9.4 地面防冻
- 9.5 防烟与排烟
- 附录A 供暖地区机械通风地面防冻加热负荷和机械通风送风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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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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