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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制冷管道和设备的保冷、保温和防腐
6.6.1 制冷设备和管道的所有能发生冷损失的部位、能产生凝露(结霜)的部位和易形成冷桥的部位应保冷。
6.6.2 制冷压缩机的排气管道不应保温,融霜或加压用热气管道应保温,低温级或低压级制冷压缩机的排气管道在进入冷凝蒸发器、中间冷却器或经济器之前应保冷,长度不宜小于1.5m。
6.6.3 板式换热器不宜采用不能拆装的保冷。
6.6.4 所有碳钢和低合金钢设备、管道、支座、支吊架外表面应防腐。
6.6.5 保冷、保温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6.6.6 保冷和保温、防潮层、保护层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玻璃棉等危害食品安全的材料;
2 不应采用松散状态的保冷材料;
3 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6.6.7 保冷和保温层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冷厚度应采用经济厚度,并应按防结露厚度校核;
2 对于有过冷或过热度限制的管道,传热导致的温度变化不应超过允许过冷或过热度。
6.6.8 穿过建筑物墙体、楼板、屋面的保冷管道,管道保冷结构不应中断。
6.6.9 制冷系统不保冷的碳钢和低合金钢设备、管道、支座、支吊架外表面应涂防锈底漆和色漆,冷排管可仅涂防锈底漆,色漆的色标应符合表6.6.9的规定。
6.6.10 防锈底漆和色漆的特性应相互匹配,不应发生不良的物理、化学反应,应在金属表面附着牢固、防水、防潮、抗环境腐蚀,并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
条文说明
6.6.3 本条中板式换热器指在使用期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把换热片拆开检修、维护的换热器,对于全焊或使用期内不需要拆开检修、维护的非全焊板式换热器则不必考虑本条规定。
6.6.7 本条第1款中当计算的经济厚度大于或等于防结露厚度时,保冷厚度按经济厚度取值,否则按防结露厚度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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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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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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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制冷
- 6.1 一般规定
- 6.2 负荷计算
- 6.3 制冷系统与设备选择
- 6.4 制冷设备布置
- 6.5 制冷管道
- 6.6 制冷管道和设备的保冷、保温和防腐
- 6.7 制冷系统安全与监控
- 6.8 制冷系统自动检测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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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供暖与空调
- 9.3 通风
- 9.4 地面防冻
- 9.5 防烟与排烟
- 附录A 供暖地区机械通风地面防冻加热负荷和机械通风送风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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