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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制冷机房
7.2.1 氨制冷机房应设控制室。制冷压缩机组、制冷剂泵、冷凝器水泵及风机等制冷设备控制箱(柜),机房排风机控制箱(柜),机房照明配电箱和制冷剂泄漏指示报警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制冷机房内,宜集中布置在制冷机房控制室中。
7.2.2 各制冷压缩机组、制(载)冷剂泵均应在控制箱(柜)上安装电流表,制冷压缩机组控制台上应设有紧急停机按钮或者开关。
7.2.3 制冷压缩机组宜由低压配电室按放射式配电。对不设置制冷机房分散布置的制冷压缩机组,也可采用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配电方式。
7.2.4 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且配电控制箱宜独立设置。当制冷机房内的供电被切断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机的用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而不是直接停止排风机。制冷剂泄漏指示报警设备应设有备用电源。
7.2.5 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应能手动启停和通过制冷剂泄漏指示报警设备发出的信号强制开启。事故排风机应在制冷机房室内外便于操作的位置分别设置手动启动按钮或开关。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的室内手动启动按钮或开关应布置在制冷机房控制室内。
7.2.6 采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和二氧化碳为制冷剂、二氧化碳为载冷剂的制冷机房内,动力配线不应敷设在电缆沟内,当确有需要时,可采用充沙电缆沟。
7.2.7 氨制冷机房正常照明可按正常环境设计,照明方式宜为一般照明,设计照度不应低于150lx。
7.2.8 氨制冷机房的应急照明应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设计。
7.2.9 氨制冷机房应进行紧急切断机房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供电电源外其他供电电源的控制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自动切断方式时,应由氨气泄漏指示报警设备发出紧急切断信号,并应能切断制冷机房供电电源;
2 当采用手动控制方式时,应由制冷机房控制室内和制冷机房外便于操作位置安装的手动按钮或开关发出紧急切断信号,并应能切断制冷机房的供电电源;
3 切断制冷机房的供电电源后,应能手动进行复位;
4 制冷机房外的手动切断电源按钮或开关应设置警示标识。
条文说明
7.2.1 为保证采用氨(含氨和二氧化碳复合)为制冷剂的氨制冷机房的运行安全性,要求机房内不应布置配电与控制箱(柜)装置(含事故排风机配电与控制装置)。当发生氨泄漏时,为便于控制室值班人员及时、安全地停止制冷系统运行、紧急处理漏氨事故,一般情况下制冷机组控制柜等电气控制装置应集中布置在控制室内。而采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为制冷剂,二氧化碳、盐水等为载冷剂的制冷机房可不单设控制室,制冷设备控制箱(柜)等可布置在机房内。
7.2.2 安装电流表有助于观察电机和制冷系统的运行情况。制冷机组在运行中如出现意外情况(如机械故障等),应紧急停车进行处理,以免事故扩大,因此要求在机组控制台上安装紧急停车按钮。
7.2.3 为保证制冷压缩机组的供电可靠性,对集中布置的制冷压缩机组宜由为本制冷机房供电的变配电低压配电母线采用放射式配电。
7.2.4 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是保证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用电设备,因此为保证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应从为本机房供电的变电所低压母线或本机房所在单体建筑的总配电室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配电。为保证制冷剂泄漏探测报警系统可靠运行,制冷剂泄漏探测报警系统也应由为事故排风机供电的专用回路供电,且制冷剂泄漏指示报警设备还应设置备用电源(如电池)。
7.2.5 本条是为保证当制冷剂泄漏时,事故排风机能够及时、可靠开启而做出的规定。安装在制冷机房室外的事故排风机手动启动按钮或者开关,要满足其所处环境条件的防护和防爆等级要求。
7.2.6 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均无色无味且比空气重,当有制冷剂泄漏时,会大量积聚在电缆沟内,对进行维修作业的电气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此类制冷机房内电气线路一般不采用电缆沟敷设,当确有需要时,可在电缆沟内充沙。
7.2.7 采用氨(含氨和二氧化碳复合)为制冷剂的氨制冷机房属于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场所。而针对发生制冷剂泄漏需要紧急排出散发在机房内氦气的事故,采取了基于假定某制冷管道断裂的事故排风措施,排风量按183m³/(㎡·h)进行事故排风计算,可以保证机房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氨气稀释到4%以下;同时为避免因通风设备故障带来的风险,又采取了氨制冷机房氨气探测报警系统在其爆炸下限浓度25%气体浓度值时,紧急切断机房的供电电源(机房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除外)的措施。因此,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氨制冷机房可以定为通风良好场所,并可以降低其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食品冷冻、冷藏制冷行业的运行经验,尚未有氨制冷机房运行过程中氨泄漏时因电气火花引发爆炸事故的报告。故氨制冷机房内正常工作的电力装置未要求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电气设计。
7.2.8 采用氨(含氨和二氧化碳复合)为制冷剂的氨制冷机房内,当发生氨泄漏采取紧急切断机房供电电源的预防措施后,为避免由于此时仍处于工作状态中的应急照明可能产生的火花、电弧所带来的安全风险,故规定应急照明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设计。
7.2.9 本条规定了为确保采用氨(含氨和二氧化碳复合)为制冷剂的氨制冷机房不形成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降低因机房事故排风机发生故障带来通风稀释不可靠,造成机房通风不良风险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安装在制冷机房外的手动切断电源按钮或开关,要满足其所处环境条件的防护和防爆等级要求。
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
7.2.1 为保证采用氨(含氨和二氧化碳复合)为制冷剂的氨制冷机房的运行安全性,要求机房内不应布置配电与控制箱(柜)装置(含事故排风机配电与控制装置)。当发生氨泄漏时,为便于控制室值班人员及时、安全地停止制冷系统运行、紧急处理漏氨事故,一般情况下制冷机组控制柜等电气控制装置应集中布置在控制室内。而采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为制冷剂,二氧化碳、盐水等为载冷剂的制冷机房可不单设控制室,制冷设备控制箱(柜)等可布置在机房内。
7.2.2 安装电流表有助于观察电机和制冷系统的运行情况。制冷机组在运行中如出现意外情况(如机械故障等),应紧急停车进行处理,以免事故扩大,因此要求在机组控制台上安装紧急停车按钮。
7.2.3 为保证制冷压缩机组的供电可靠性,对集中布置的制冷压缩机组宜由为本制冷机房供电的变配电低压配电母线采用放射式配电。
7.2.4 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是保证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用电设备,因此为保证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应从为本机房供电的变电所低压母线或本机房所在单体建筑的总配电室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配电。为保证制冷剂泄漏探测报警系统可靠运行,制冷剂泄漏探测报警系统也应由为事故排风机供电的专用回路供电,且制冷剂泄漏指示报警设备还应设置备用电源(如电池)。
7.2.5 本条是为保证当制冷剂泄漏时,事故排风机能够及时、可靠开启而做出的规定。安装在制冷机房室外的事故排风机手动启动按钮或者开关,要满足其所处环境条件的防护和防爆等级要求。
7.2.6 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均无色无味且比空气重,当有制冷剂泄漏时,会大量积聚在电缆沟内,对进行维修作业的电气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此类制冷机房内电气线路一般不采用电缆沟敷设,当确有需要时,可在电缆沟内充沙。
7.2.7 采用氨(含氨和二氧化碳复合)为制冷剂的氨制冷机房属于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场所。而针对发生制冷剂泄漏需要紧急排出散发在机房内氨气的事故,采取了基于假定某制冷管道断裂的事故排风措施,排风量按183m³/(㎡·h)进行事故排风计算,可以保证机房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氨气稀释到4%以下;同时为避免因通风设备故障带来的风险,又采取了氨制冷机房氨气探测报警系统在其爆炸下限浓度25%气体浓度值时,紧急切断机房的供电电源(机房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除外)的措施。因此,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氨制冷机房可以定为通风良好场所,并可以降低其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食品冷冻、冷藏制冷行业的运行经验,尚未有氨制冷机房运行过程中氨泄漏时因电气火花引发爆炸事故的报告。故氨制冷机房内正常工作的电力装置未要求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电气设计。
7.2.8 采用氨(含氨和二氧化碳复合)为制冷剂的氨制冷机房内,当发生氨泄漏采取紧急切断机房供电电源的预防措施后,为避免由于此时仍处于工作状态中的应急照明可能产生的火花、电弧所带来的安全风险,故规定应急照明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设计。
7.2.9 本条规定了为确保采用氨(含氨和二氧化碳复合)为制冷剂的氨制冷机房不形成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降低因机房事故排风机发生故障带来通风稀释不可靠,造成机房通风不良风险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安装在制冷机房外的手动切断电源按钮或开关,要满足其所处环境条件的防护和防爆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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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建筑
- 4.1 库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 4.2 库房的布置
- 4.3 库房的保温隔热
- 4.4 库房的防潮隔汽
- 4.5 库房的构造要求
- 4.6 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
- 5 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荷载
- 5.3 材料
- 5.4 防护及涂装
- 6 制冷
- 6.1 一般规定
- 6.2 负荷计算
- 6.3 制冷系统与设备选择
- 6.4 制冷设备布置
- 6.5 制冷管道
- 6.6 制冷管道和设备的保冷、保温和防腐
- 6.7 制冷系统安全与监控
- 6.8 制冷系统自动检测与控制
- 7 电气
- 7.1 供配电
- 7.2 制冷机房
- 7.3 库房
- 7.4 制冷剂泄漏探测报警系统
- 8 给水排水
- 8.1 一般规定
- 8.2 给水
- 8.3 排水
- 8.4 消防给水与安全防护
- 9 供暖、通风、空调和地面防冻
- 9.1 一般规定
- 9.2 供暖与空调
- 9.3 通风
- 9.4 地面防冻
- 9.5 防烟与排烟
- 附录A 供暖地区机械通风地面防冻加热负荷和机械通风送风量计算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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