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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雷场所分类
3.0.1 石油化工装置的各种场所,应根据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状况和空间气体的消散条件,划分为厂房房屋类或户外装置区。
3.0.2 半敞开式和敞开式厂房应根据其敞开程度,划分为厂房房屋类或户外装置区。有屋顶而墙面敞开的大型压缩机厂房应划为厂房房屋类;设备管道布置稀疏的框架应划为户外装置区。
条文说明
3.0.1 针对建筑物和户外装置区防雷设计的差别对石油化工装置的各种场所进行分类,分为户内(厂房房屋类)或户外(户外装置区)两大类。
石油化工装置的很多场所都是有爆炸性气体的危险环境,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可能划为爆炸危险区域(0区、1区、2区)。
在进行户内场所的防雷设计时,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将其划分为第一级或第二级防雷建筑物,规定了各种防雷措施,其要点是:对建筑物设置直击雷保护,对伸出建筑物屋面上排放爆炸危险物质的放散管等保护到管口外有爆炸危险浓度的气体空间(相当于0区、1区)。这样做是为了防止雷击时点燃建筑物内部的爆炸危险区域,引起空间爆炸,造成危害。
对于石油化工装置的户外场所而言,出现有爆炸危险浓度的气体空间(可能划为2区),在工程上是不可能用防雷设施(接闪杆、线、网)加以保护的。户外场所的防雷设计主要保护设备和设施。对易燃、易爆放散管口的防雷保护也主要是保护设备并减少雷击火灾的可能。
由于户内场所和户外场所产生爆炸的差别,本规范对这两类场所的防雷保护分别作了规定:
(1)厂房房屋类。此类场所为封闭性的,能限制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向大气扩散,并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其爆炸危险浓度,一旦点燃,其爆炸压力巨大,将导致设备和建筑物破损。对此类场所采用外部防雷装置进行全面保护。
属于此类场所的有:各种封闭的厂房、机器设备间(包括泵房)、辅助房屋、仓库等。
(2)户外装置区。此类场所为露天的或对大气敞开的,空气通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易于消散,爆炸危险浓度消失较快,一旦点燃,其爆炸压很低,不易造成危害。对此类场所侧重于户外设备设施的防雷保护。
属于此类场所的有:炉区、塔区、机器设备区、静设备区、储罐区、液体装卸站、粉粒料筒仓、冷却塔、框架、管架、烟囱、火炬等。
3.0.2 建筑结构为敞开式、半敞开式的场所是属于厂房房屋类场所和户外装置区场所之间的过渡场所。宜根据建筑形式、易燃易爆物质放散的量和通风条件确定该局部的防雷设计。在易燃易爆物质放散不利的环境,宜按户内场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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