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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GB 55017-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16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现批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7-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第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条

    2.《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2012

      第7.2.3、7.3.6、7.4.5、10.3.2、11.1.1条

    3.《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第1.0.3、4.4.1条

    4.《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2012

      第3.0.1、7.1.1条

    5.《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83-2011

      第5.0.5条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工作目标、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符合性判定;2规定了工程勘察总体技术要求和功能要求;3规定了勘察纲要、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和地下水勘察的功能和工作要求;4规定了勘探与取样的功能和工作要求;5规定了原位测试的功能和工作要求;6规定了分析评价和工程勘察报告的功能和工作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规模、布局的条款是:第1.0.3条、第2.0.1条、第3.1.1条、第3.2.2条、第3.2.4条、第3.2.5条、第3.2.8条、第6.1.2条、第6.2.3条。
    本规范中,规定工程勘察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0.2条、第2.0.3条、第3.2.1条、第3.2.3条、第3.2.6条、第3.2.7条、第3.3.1条、第3.4.1条、第3.5.1条、第3.6.1条、第3.7.1条、第4.1.1条、第4.1.4条、第4.2.1条、第4.3.1条、第4.4.1条、第5.0.1条、第6.1.1条、第6.2.1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021-2001(2009年版)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2012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2012
    《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83-2011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武汉)
    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都安工程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起草人员
    武威 李耀刚 郭明田 周载阳 郑建国 王笃礼 化建新 徐杨青 蒋建良 徐张建 许丽萍 丘建金 刘文连 戴一鸣 杨书涛 陈则连 王中平 黄涛 董忠级 刘运平 肖冬顺 唐建华 高文新 闫德刚 康景文 聂庆科 周玉明 刘小敏 丁冰 杨成斌 李学军 何平 张海东 陈鸿 王健 李海坤 苏强 高翔 顾宝和 谢礼明
    (三)审查人员 梁金国 沈小克 刘厚健 许再良 王卫东 高文生 金淮 叶超 杨俊峰 王长科 郭书太
三、术语
1 工程勘察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 工程地质条件 engineering geological condition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地质条件,包括岩土的工程特性、地下水、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等内容。
3 勘探 exploration,prospecting
    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地球物理勘探、触探等。
4 取样 sampling
    现场勘探过程中,利用一定技术手段,采取能满足特定质量要求的岩石、土及水试样的过程。
5 原位测试 in-situ testing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6 控制性勘探孔 controlling exploratory point, controlling borehole
    为控制场地地层结构,满足场地、地基基础和基坑工程的稳定性、承载力和变形评价的要求布设的勘探孔。
7 一般性勘探孔 ordinary exploratory point, idenntification borehole
    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层性质,满足主要受力层地基承载力评价等问题的要求布设的勘探孔。
8取样、测试勘探孔 sampling/in-situ testing borehole
    采取土试样、岩石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
9 不良地质作用 adverse geologic actions, unfavorable geological condi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10 特殊性岩土 regional rock and soil
    具有特殊成分、结构、构造或特殊物理力学性质的岩土。
11 工程勘察报告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report
    在搜集资料、现场勘察和室内试验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12 验槽 inspection of foundation subsoil
    在施工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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