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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工程勘察的策划和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取得拟建工程设计资料,搜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地质资料和环境资料,编制勘察纲要;

    2 应调查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情况和危害程度;

    3 应查明拟建工程场地地形地貌和工程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调查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

    4 应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分布特征,分析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评价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应分析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6 应提供工程勘察报告。

2.0.2 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的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和工程勘察报告均应归档保存,并应可追溯。

2.0.3 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测试和试验仪器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0.4 勘察单位应参与施工验槽,检验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与工程勘察报告的一致性。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

条文说明

2.0.1 本条是工程勘察的基本工作规定。工程勘察通常根据不同设计阶段要求开展工作。不同阶段要求不同,主要目标也不一样。

    为了使勘察工作的布置和岩土工程的评价具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实际问题,搜集有关工程结构资料,了解设计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场地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建设决策影响很大,是评价工程建设适宜性的重要依据,是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勘察阶段的主要工作。

    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如埋藏的古河道、孤石等),对工程的安全性影响很大,通过调查、探测等手段调查是必要的。

2.0.2 本条要求勘察相关资料归档保存,有利于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也是工程改扩建及改造的依据。

2.0.3 工程勘探和测试各类仪器设备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才能保障勘察工作正常进行。对于测试仪器(包括原位测试仪器、物探测试仪器、室内试验仪器、监测仪器),要求在标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0.4 通过开挖后的施工验槽,可校验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的符合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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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B550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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