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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工程勘察报告
6.2.1 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6.2.2 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文字部分和图表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报告应有单位公章、相关责任人签章;
2 图表应有名称、项目名称及相关责任人签字。
6.2.3 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工程概况;
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场地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提供设计所需岩土参数;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需要地下水控制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参数;
7 土和水的腐蚀性评价;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的地震效应评价;
10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11 地基基础分析评价;
12 结论与建议;
13 相关图表。
6.2.1 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报告编制工作基本要求。
6.2.2 本条规定了勘察报告签章要求。
6.2.3 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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