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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现场勘探应进行危险源识别,应针对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架空电力线路等,制定勘探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4.1.2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对勘探作业人员进行技术、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交底。

4.1.3 勘探和取样方法应根据岩土样质量级别要求和岩土层性质确定。

4.1.4 勘察现场作业应采取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场地污染的措施,严禁遗弃泥浆、油污、塑料、电池及其他废弃物。

4.1.5 勘探工作完成后,除需要水位观测等特殊要求的钻孔、探井、探槽、探洞外,应按规定及时回填。需保留的钻孔、探井、探槽、探洞,应设置防护装置。

条文说明

4.1.1 在工程勘探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地下设施(如地下人防、电力、通信、给水排水管道等)和架空电力线路,不当操作会造成勘探工作无法正常运行,甚至危及钻探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避让。

4.1.2 通过现场技术、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交底将项目工作意图传达、落实到每一个作业人员。

4.1.3 本条是保证勘探和取样质量的基本要求。

4.1.4 本条是勘察工作现场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4.1.5 本条是勘探工作完成后的场地善后要求。勘探过程中形成的钻孔、探井、探槽、探洞等回填非常必要,有利于勘察工作安全,也有利于保护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实现文明施工。否则可能会产生以下不良后果:

    1 影响人、畜安全;

    2 形成地表水和地下水通道,污染地下水;

    3 在堤防附近钻孔形成管涌通道,可能引起堤防的渗透破坏;

    4 有深层承压水时,在隔水层中形成通道,引起基坑突涌;

    5 地下工程、过江或跨海隧道的钻孔可能引起透水、涌砂,影响地下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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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B550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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