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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地基基础工程


3.2.1 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工作应根据拟建工程荷载、变形要求、基础形式、地基复杂程度和建设要求部署,并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评价的要求。

3.2.2 详勘阶段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在平面上应能控制建(构)筑物的地基范围;

    2 重大设备基础应布置勘探点;

    3 堤坝工程坝肩部分应布置勘探点;

    4 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5 单栋高层建筑勘探孔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2个;对高层建筑群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3.2.3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的要求;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3.2.4 除在下列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允许调整外,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深度应自基础底面起算。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独立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当需确定场地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及区域资料时,勘探孔应满足确定场地类别的要求。

3.2.5 桩基础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土层不小于由3d(d为桩身设计桩径),且不应小于3m;对桩身直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桩,不应小于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要求。

    3 对嵌岩桩,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层不小于3d,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层不小于1d,且应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岩层。

3.2.6 地基处理勘察工作内容应根据拟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法、工程地质条件和荷载条件等综合确定,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计算和稳定性分析评价要求。

3.2.7 当需进行抗浮设计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浮设计要求。

3.2.8 采取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满足分析评价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

    3 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布置探井采取不扰动土试样;

    4 评价场地类别的剪切波速孔测试深度不应小于20m或覆盖层深度;

    5 采用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进行液化判别时,每个场地标贯试验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

条文说明

3.2.1 本条给出了地基基础勘察工作布置的原则规定。

3.2.2 本条提出了勘探孔布置原则、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要求。规定了高层建筑和重大设备基础布置勘探点的基本要求。

3.2.3 本条是对控制性勘探孔和一般性勘探孔深度的原则要求。

    勘探孔数要求不包括为查明地层起伏而布置的钻孔,为查明埋藏的河、沟、池、浜以及杂填土分布区等布置钻孔。

3.2.4 本条是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要求,明确了例外原则。

    影响勘探孔深度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场地和地基稳定性评价;

    2 承载力验算;

    3 变形验算;

    4 抗震评价中场地类别判定。

    确定变形计算深度有应力比法和沉降比法,目前我国工程沉降计算的主要技术标准采用的是沉降比法。但对于一个项目在确定勘察工作时,尚缺乏准确的基础尺寸、荷载及地基压缩模量等数据,用沉降比法确定勘探孔深度是很难实施的。应力比法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经验验证都是可行的,因此本条规定采用应力比法。采用应力比法计算时,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对于需要进行稳定分析的情况,勘探孔深度需要根据稳定分析的具体要求确定。

    工程实践中,在布置钻孔深度范围内有基岩、稳定的碎石层时,在满足场地和地基评价的前提下允许有一定调整。

3.2.5 本条是对桩基础勘探深度的要求。

3.2.6 本条是对地基处理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每种地基处理方法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特点,需要针对地质条件、地基处理方法、特点等开展勘察工作。

3.2.7 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抗浮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本条对需要进行抗浮设计工程的勘探孔深度作出规定,是保障工程安全的一项措施。

3.2.8 为了保证勘察质量,本条规定了需要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孔的基本数量。

    1 本条采取土试样及原位测试数量计算时,勘探孔总数不包括为查明基岩等地层起伏而布置的钻孔,以及为查明埋藏的河、沟、池、浜以及杂填土分布区等布置一些钻孔。

    2 本条取土试样指Ⅰ、Ⅱ级土试样。

    3 由于土性指标的变异性,单个指标不能代表土的工程特性,需要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其代表性,故本条规定了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最少数量。

    4 本条第2款前半句的原位测试,主要指标准贯入试验以及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等,不包括载荷试验,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试验和动力触探试验等。6组取土试样试验数据和3个勘探试验孔两个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之一。不同测试方法的数量不能相加,例如取土试样与标准贯入试验不能相加,静力触探试验与动力触探试验数量不能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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