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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地下水


3.7.1 地下水勘察应查明地下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并应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

3.7.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分层隔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3.7.3 在冻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湿陷性土等特殊岩土地区,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质情况,分析地下水对特殊性岩土的影响;在岩溶、土洞、塌陷、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区,应分析地下水对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在污染土场地,应查明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污染程度。

3.7.4 地下水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2 当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供相关水文地质参数,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3 当有抗浮需要时,应进行抗浮评价,提出抗浮措施建议。

条文说明

3.7.1 地下水是影响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3.7.2 地下水对工程施工影响很大,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钻探工艺(如泥浆护壁)、地下水分布的复杂性(多层地下水、滞水等)和多变性(随时间变化),给准确量测地下水位带来困难。当存在多层地下水时,要求分层量测(特别是对工程有影响时),如以混合水位代替分层水位,会导致真实水位误判。

3.7.3 地下水的存在,常常加剧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的不利影响。在污染土场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必然同时受到污染,地下水也是污染物扩散的载体。

3.7.4 本条规定了地下水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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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B550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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