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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煮炉
9.3.1 在烘炉末期,当外墙砖灰浆含水率降到10%时,或达到本标准第9.2.8条第2款规定温度时,可进行煮炉。
9.3.2 煮炉开始时的加药量应符合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当无规定时,应按表9.3.2规定的配方加药。
9.3.3 药品应溶解成溶液后再加入炉内,配制和向锅内加入药液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9.3.4 加药时,炉水应在低水位。煮炉时,药液不得进入过热器内。
9.3.5 煮炉时间宜为48h~72h,煮炉的最后24h宜使压力保持在额定工作压力的75%,当在较低压力下煮炉时,应延长煮炉时间。煮炉至取样炉水的水质变清澈时应停止煮炉。
9.3.6 煮炉期间,应定期从锅筒和水冷壁下集箱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当炉水碱度低于45mmol/L时,应补充加药。
9.3.7 煮炉结束后,应交替进行上水和排污,并应在水质达到运行标准后停炉排水、冲洗锅筒内部和曾与药液接触过的阀门、清除锅筒及集箱内的沉积物,排污阀应无堵塞现象。
9.3.8 锅炉经煮炉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
2 擦去锅筒和集箱内壁的附着物后金属表面应无锈斑。
9.3.3 不能将药品直接加入锅筒内。一般宜用塑料或木制容器将药品溶解成20%的浓度,然后再加入锅内。配制和向锅内加入药液时,操作人员应釆取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搅拌药品时发生飞溅烫伤。
9.3.5~9.3.8 “煮炉至取样炉水的水质变清澈”,是根据实践经验提出的。目前还无控制煮炉质量情况的具体检验指标。只对煮炉过程的碱度进行控制,但是否煮干净,还无法检测。只能待煮炉工作结束后打开人孔、手孔检查。在煮炉初期,炉水很浑浊,待煮炉后期取样水质变清澈时,停止煮炉,检查煮炉质量是否达到合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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