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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桥梁
6.0.1 桥位选择应满足城市防洪和通航要求。
6.0.2 跨越河流、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线路的跨线桥梁,桥梁建筑限界和桥下净空应根据相交道路、线路及航道的性质、功能、等级和要求确定。
6.0.3 桥位应与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当桥位上空设有架空高压电线无法避开时,桥梁主体结构(构筑物)与架空电线之间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6.0.4 桥梁应根据道路等级和结构重要性程度,在项目建设前期确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并应根据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桥梁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6.0.5 桥梁设计应根据道路的功能、等级和发展要求等具体情况选用设计荷载。汽车荷载和人群荷载的计算图式、荷载等级及其标准值、加载方法等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6.0.6 桥梁敷设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运送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的管道;
2 不得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和运送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的管道;
3 应对敷设于桥梁的管线发生故障和事故时次生影响的可控性进行评估,保障桥梁安全。
6.0.7 桥梁人行道栏杆的净高不应小于1.10m,当桥梁临空侧为人行非机动车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栏杆的净高不应低于1.40m。当采用竖直杆件做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人行道栏杆与桥梁主体结构的连接强度应满足受力要求,作用在人行道栏杆扶手上的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且不与其他活荷载叠加。
6.0.8 桥梁结构应根据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最不利作用组合计算,并应同时满足构造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6.0.9 当桥梁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破坏时可能产生的后果严重性,应采用不低于表6.0.9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
6.0.10 桥梁应根据结构形式、在城市路网中位置的重要性,进行抗震分类和设防。
6.0.11 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的地震动参数,应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他各类桥梁的地震动参数,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确定。对基本地震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应进行专门抗震设计。
6.0.12 当桥梁采用减震或隔震时,减震或隔震支座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屈服强度,应满足使用荷载要求。相邻上部结构之间应设置足够的间隙。
6.0.13 桥梁结构支承体系应满足桥梁的受力和变形要求。
6.0.14 对位于通航河流或有漂流物的河流中的桥梁墩台应采取防撞措施。
6.0.15 桥梁结构应满足抗倾覆安全度的要求,并应避免局部构件失效引起的整体倒塌。
6.0.16 桥梁引道及引桥与两侧街区的衔接布设应满足消防、救护、抢险的要求。
6.0.17 桥梁和地道应设置防水措施和排水系统。
6.0.18 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6.0.19 当桥梁基础的基坑施工,存在危及施工安全和周围建筑安全风险时,应制定基坑围护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及应急预案。
6.0.20 水中设墩的桥梁汛期施工时,应制定渡汛措施及应急预案。
6.0.21 当运输和安装桥梁长大构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6.0.22 单孔跨径不小于150m的特大桥,施工前应根据建设条件、桥型、结构、工艺等特点,针对技术难点和质量安全风险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验收时应针对结构承载能力进行检测。
6.0.1 城市桥梁是城市道路中的重要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路网布局、道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抗洪、防灾要求,结合地形环境、河流水文、河床地质、通航要求、河堤防洪、环境影响的需求,以及航运条件下桥梁的安全性进行设计,以保证桥梁能长期、充分地发挥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
6.0.2 桥梁的建筑界限应符合本规范道路建筑界限的要求,以避免在路桥结合部位出现颈缩(突变)现象,更好地改善道路线形、行车视距,保障行车安全、提高服务水平。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跨线桥梁应符合与其相交的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等建筑限界的规定,同时应考虑排洪、流冰、漂流物、冰塞以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6.0.3 为确保桥梁、地下通道结构的安全运营,避免发生危及桥梁或地下通道自身和桥上或地下通道内通行的车辆、行人安全的重大燃爆事故,避免大风、雷雨或极端低温时桥位上空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对桥梁正常运营存在不安全因素,本规范对危险源的安全距离作出最低限制要求。
6.0.4 规定了城市桥梁工程建设中主体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设计工作年限是体现桥梁结构耐久性的重要指标。
设计工作年限是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考虑设计、施工和维护的难易程度,以及结构一旦失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社会、环境的影响基础上确定的,是桥梁结构耐久性的重要指标。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桥梁主体结构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正常维护下,桥梁必须满足预定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功能的要求。
6.0.5 规定了城市桥梁汽车及人群荷载。通过对城市桥梁车辆荷载标准、公路桥涵汽车荷载标准,以及两种荷载标准对梁式桥(包括简支梁、连续梁)产生的荷载效应和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结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版的有关规定,并进行城市桥梁相关荷载研究后,提出本条文。
6.0.6 为确保桥梁(含地下通道)结构的运营安全,对于敷设在桥梁、地道内管线发生故障和事故时次生影响的可控性,应作可行性、安全性专题论证和评估,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6.0.7 规定了人行道栏杆的荷载要求及构造要求。考虑到人行道栏杆存在受到行人拥挤和推靠的可能性,对人行道及桥梁人行道栏杆的水平推力进行了规定;为保障行人安全及行走感受,对桥梁人行道及人行桥栏杆的高度进行了规定;同时,考虑幼儿在栏杆旁行走不至于钻出栏杆危及生命安全,对竖直杆件类栏杆间的净距作出规定,提高栏杆的安全性能。
6.0.8 为满足桥梁结构在目标工作年限内的功能、性能要求,需要确定采用何种作用荷载、如何组合、至少要求哪几个方面的核算内容等。
6.0.9 根据建设目标年限及重要性程度通过提高桥梁的安全度等级,达到提高性能保证率的目的。城市桥梁在进行持久状况和短暂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结构的安全等级,并利用结构重要性系数来体现不同情况的桥梁可靠度差异。
6.0.10 规定了道路工程中结构的抗震性能和采取抗震技术措施的要求。按照遭受地震后,城市桥梁破坏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及城市桥梁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将城市桥梁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采取不同的设防标准,是我国抗震防灾工作的基本对策之一。
6.0.11 由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工程范围大,场地地震动参数空间变化对这类桥梁的地震响应影响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规定不能得到桥梁场地地震动空间变化,应采用“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法确定地震动参数。
6.0.12 明确了减震或隔震支座的性能要求和相应的构造措施。
6.0.13 本条属于保障桥梁工程的功能及性能的条款,对于独柱支撑梁桥及曲线桥梁,特别是独柱支承的曲线梁桥,在温度变化、收缩、徐变、预加力、制动力、离心力等情况作用下,其平面变形与曲线梁桥的曲率半径、墩柱的抗推刚度、支承体系的约束情况及支座的剪切刚度密切相关,在设计中应采用满足梁体受力和变形要求的合理支承形式,并在墩顶设置防止梁体外移、倾覆的限位构造等。
6.0.14 桥梁墩柱受船舶撞击,对桥梁安全影响很大,严重者将导致船毁人亡。位于通航河流中的桥梁墩台应根据通航航道等级及代表船型对应的船撞力进行防撞设计。
6.0.15 桥梁倾覆和结构连续整体倒塌将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故桥梁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安全度,并采取防止梁体外移、倾覆的限位构造等措施。
6.0.16 桥梁引道及引桥与两侧街区的衔接应留有足够宽度,满足消防、救护、抢险的需求。
6.0.17 本条规定是保障桥梁设计使用寿命的重要技术措施,也是桥梁耐久性设计的重要技术措施。防水材料技术指标及通用技术按照通用技术规范《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要求执行。
6.0.18 桥梁设计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于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应采用全面的保护措施,防止桥梁在全寿命周期内对上述区域的影响,设计中必须考虑相应的防护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工程对上述区域的影响。
6.0.19 规定了保证桥梁基础施工质量与安全的基本措施。在桥梁基础施工中出现基坑坍塌,进而危及周围建筑安全,将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对易引发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关键环节必须采取技术措施予以控制。
6.0.20 规定了保证水中设墩桥梁渡洪施工质量与安全的基本措施。
6.0.21 规定了城市中运输与吊装长大构件的技术和管理基本措施,应能够保障施工专项方案的可行性,保证施工项目周围交通的安全畅通和施工现场的吊装安全。
6.0.22 对单孔跨径不小于150m的特大桥在施工前及验收时提出了基本要求。在桥梁建设和运营中出现结构倾覆或安全事故,将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考虑到建设经济因素,故只对单孔跨径不小于150m的特大桥在施工前、验收时提出了最低安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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