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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排水、照明及绿化设施


9.1.1 城市道路应建设满足雨水设计重现期的排水系统。有积水风险的道路低洼点和下穿道路应按内涝防治标准建设道路雨水系统,自流排放时出水口必须安全可靠。

9.1.2 城市道路应配套建设满足道路安全使用和节能环保要求的照明系统。

9.1.3 道路绿化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遮挡标志、信号灯。

条文说明

9.1.1 规定了应建设完善的城市道路排水系统,在地面要保证人行和车行的安全;在路面以下,对路基的防水、排水系统也必须有效,确保道路路基的稳定,以及在道路低洼点建立相对独立的排水系统与可靠的排水设施,实现安全通行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城市道路的排水极其重要,路面积水将影响交通安全甚至中断交通,路基渗水或者浸泡将影响其稳定甚至造成塌方,道路建设需要构建完善的排水设施,解决好路面与路基的排水,消除道路的交通安全和结构安全隐患,为行人与行车提供正常服务,才能实现城市道路的基本功能。道路低洼点是道路排水的重点与难点,道路积水将影响交通安全甚至中断交通,严重时将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需要对排水设施的可靠性作出严格规定,应按照实际情况建设自流排水或者强制排水的可靠系统,并且与城市排水系统贯通,形成完善的道路排水系统,才能实现城市道路的基本功能。

9.1.2 规定了城市道路应同步建设道路照明系统。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照明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对相关设备的技术标准、节能环保标准、耐久性、管养便利性等应满足相应规范,并与整个城市的照明形成系统,在道路建设时同步建成使用,实现道路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道路照明已经有专门的规范,本条强调照明系统作为道路的主要配套设施,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完成,同时其设备要满足国家与行业的规定要求,尤其是节能环保的相关规定,才能实现城市道路的基本功能。

9.1.3 规定了城市道路内的乔木、灌木、花草的布置,不能影响交通的安全通行,包括人行、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交通的通行净空,行车与停车安全视距,标志标线、信号灯正常使用等,从而实现道路上各种方式通行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道路内的乔木、灌木、花草的布置将影响到交通的安全通行,尤其是植物不断生长将侵占道路净空,遮挡交叉口视距、标志标线、信号灯等设施,严重时将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因此要强调在绿化布置时,应考虑以上因素,同时对后期的管理也提出要求,对影响交通的绿化应修剪或者移除,才能实现城市道路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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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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