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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设备设施


7.3.1 隧道通风系统日常运营时隧道内的一氧化碳(CO)、烟雾等污染物浓度应满足卫生标准和行车安全要求。

7.3.2 隧道通风系统应满足洞口、集中排风井等污染空气排放处的环境保护要求。

7.3.3 给水系统应满足隧道消防用水及运营管理的要求。

7.3.4 隧道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应排除渗漏水、雨水、清洗水及消防水等。

7.3.5 隧道内的一级供电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

7.3.6 隧道照明标准应与交通流量、设计车速相匹配,满足交通安全及节能要求。

7.3.7 隧道应根据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运营管理设施,隧道运营管理设施应具备交通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事件报警与联动控制、应急通信、指挥调度等功能。

条文说明

7.3.1 对隧道内空气环境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规定。汽车在隧道内行驶时排放出以一氧化碳(CO)、颗粒物为代表的污染物在隧道内集聚,达到一定浓度会影响司乘人员健康、影响行车视距。控制隧道内污染物浓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是隧道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能。当隧道内的污染物浓度过高时,可采用加大隧道有效通风量或者采用净化设备削减目标污染物等技术措施,使之达标。

7.3.2 规定了隧道污染空气排放应当满足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建设在城市或人员集聚区域的隧道,必须考虑隧道排出的污染空气对周边敏感建筑的影响,满足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环境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隧道污染空气不允许在隧道洞口和通过低排风井直接对外排放,需要在洞口设置集中高排风井或将原来较低的排风井加高。当设置高排风井有困难时,可采取分散式排放或设净化设备削减敏感污染物等技术措施。这些环境保护措施对隧道的总体布局、规模、投资、运维费用及社会稳定等影响重大,在城市隧道建设中至关重要。

7.3.3 规定了隧道给水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满足隧道用水需求,是保证隧道日常运营和消防安全的基本措施。

7.3.4 规定了隧道排水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及时排除隧道积水,是保证隧道正常安全运营的基本措施。可设置排水沟、排水管收集雨水和各类废水,通过重力流或压力流排放。

7.3.5 规定了一级负荷的基本供电要求。隧道内的一级负荷为隧道正常使用及防灾时需要运行的重要负荷。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是指隧道失去正常运行电源或发生灾害时能够确保隧道内车辆及人员有序疏散的重要负荷,一般包括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及应急照明等。因此特别重要负荷尚需增加第三路电源,第三路电源可以是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急电源装置(EPS)、蓄电池等。供电电源的可靠性是隧道安全运行及防灾、疏散设备运行的重要保证,对隧道的总体布局、规模等影响较大,故作出相关规定。

7.3.6 规定了隧道照明需满足的基本要求。不同的交通流量、设计车速对应不同的隧道照明设计标准,相互匹配才能确保行驶人员有良好的视觉环境,确保安全驾驶。

7.3.7 规定了隧道运营管理设施设置的基本条件和功能。

     隧道运营管理设施是对隧道交通、机电设备等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控、管理的设备系统。当隧道规模较大、机电设备配置复杂、交通负荷较高时,设置隧道运营管理设施对隧道进行集中监控管理是保证安全运营的必要措施。

     运管管理设施的交通监控功能包括交通信息监测、车道控制、诱导信息发布、视频图像监视等。环境与设备监控功能包括对隧道内一氧化碳浓度、能见度、温湿度、照度、亮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和对隧道通风、给水排水、照明、供配电、监控、通信设备运行状态的遥信、遥测和遥控。事件报警与联动控制功能包括对隧道火灾、交通事故等事件的检测、报警以及对防灾设备的联动控制。应急通信设施包括有线电话、有线广播、无线通信等。这些功能的设置与隧道日常运营养护以及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密切相关,隧道运营管理设施作为实现监控策略下达、对外协调沟通、防灾救灾的应急指挥中心,应具备上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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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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