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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城市广场、路内停车设施


9.2.1 城市广场应与广场周边的人行、车行交通组织相协调,城市广场车行出入口必须满足视距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9.2.2 在城市救灾和应急疏散功能的道路上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设置路内停车位时,应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并应根据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及时动态调整。

9.2.3 地铁、公交站点附近的道路设施带应设置自行车停车区,停车容量根据使用需求确定,自行车停车区的布置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条文说明

9.2.1 规定了城市广场的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交通应与广场周边的居住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互联互通,形成系统性的人行及车行设施,并且在机动车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阻挡视线的物体,保证广场的交通功能和性能要求。

     城市广场包括了各种功能的广场,其中与道路密切相关的是交通广场,其主要功能为集散各种交通方式的公共空间,为周边用地的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交通的出行提供服务,需要形成相互协调的交通系统,才能实现城市交通广场的基本功能。城市广场与相交道路和周边用地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关系复杂,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本条强调了广场出入口选址布置的基本要求,以提供保证城市交通广场安全的基本功能与性能。

9.2.2 我国各类城市停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缓解停车难,充分挖掘既有道路资源,规定部分条件许可的路段和区域可设置路侧停车位。

     城市道路系统在路段、时空、区域交通运行状态存在较大的不均匀性,为充分利用发掘道路现有资源,在不影响道路系统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在有条件的道路设置路侧停车位,对缓解城市停车难,改善路侧停车秩序、避免路边乱停车、提高交通管理水平意义重大。本条是设置路侧停车位的依据。

9.2.3 规定了方便接驳换乘,规范自行车停车秩序,保证交通畅通,实现绿色出行的技术要求。

     绿色交通体系是道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人为本的先进理念应得到贯彻。自行车系统作为绿色交通体系的一环,涉及自行车专有骑行通道和停车区,为方便换乘、规范自行车停车秩序,保证交通畅通,特规定了在交通枢纽和地铁、公交站点、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自行车停车区。并对自行车停车区的规模进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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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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