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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中继泵站、热力站、隔压站应采取降低噪声和振动的措施,不应对环境产生干扰。噪声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10.1.2 中继泵站、热力站、隔压站的站房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施。
10.1.3 热力站的安全出口和安装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力站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当热水热力站、中继泵站、隔压站的站房长度大于12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站房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
    4 门或安装洞(孔)的尺寸应满足站内需检修更换的最大设备进出;
    5 多层站房应设置用于设备垂直搬运的安装孔及安全防护措施。
10.1.4 站内管道和设备排出的水应引向排水系统。当站内排水不能直接排入室外排水管道时,应设置集水坑和排水泵。
10.1.5 站内应设置必要的起重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起重的设备数量较少且起重重量小于2t时,应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当需起重的设备数量较多且起重重量小于2t时,宜采用手动单轨或单梁吊车;
    3 当起重重量大于2t时,应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10.1.6 站内地坪到屋面梁底(屋架下弦)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不应小于3m;
    2 当采用单轨、单梁、桥式吊车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有0.5m以上的净距;
    3 当采用桥式吊车时,除符合第2款规定外,还应满足吊车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10.1.7 站内宜设集中检修场地,集中检修场地的面积应根据需检修设备的要求确定,并应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当不设集中检修场地时,应在设备周围留有检修空间。
10.1.8 站内管道及管件材质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规定,选用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1.9 站内设备和阀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站内闭式水管道及设备的高点应设放气阀,低点应设放水阀。
10.1.10 站内管道不得阻挡通道,不得跨越配电柜、仪表柜等设备。
10.1.11 管道与设备连接时,管道上宜设置支、吊架,施加在设备上的管道荷载应符合设备要求。
10.1.12 位置较高而且需经常操作的设备及管路附件处应设置操作平台、扶梯和安全防护栏杆等设施。
10.1.13 中继泵站、隔压站、热力站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1 当中继泵站、热力站、隔压站设备的噪声较高时,会对周围居住、公建等产生较大干扰。厂站选址要注意加大与周围建筑的距离;当条件不允许时,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础、安装隔振软接头、选用弹簧支吊架或进行建筑隔声处理等办法解决。
10.1.2 中继泵站、热力站、隔压站内管道、设备、附件等较多,散热量大,应有良好的通风。为保证管理人员的安全和检修工作的需要,应根据站内设备及管道布置情况设置照明设备。
10.1.3 本条规定是为满足事故时人员安全疏散及设备安装的需要。蒸汽热力站事故时危险性较大,不论何种尺寸的站房都应设2个以上的出口。此规定与《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一致。
10.1.4 为保证站内设备和管道运行或检修的排水及时排至站外,应在设备、管道排水点附近设置排水沟或地漏。地下站房应设置集水坑和排水泵。
10.1.5、10.1.6 这2条是为便于站内设备检修、更换,对起重设备的设置提出要求。
10.1.7 设集中检修场地时,其面积应满足设备检修的需要。当站内不设集中检修场地时,设备布置应考虑设备就地检修需要的空间。
10.1.9 设备和阀门需要操作和检修,布置时要考虑人员操作空间、部件检修空间和设备更换通道,阀门位置较高时需要设置操作平台。高点设放气阀可便于管道内充满水,保证运行时不发生气阻。
10.1.10 本条规定为避免管道内介质泄漏对电气设备产生损害。
10.1.11 站内设备强度储备有限,不能承受过大的外荷载,管道布置时应加以注意,要保证运行状态下管道与设备连接处的应力不大于设备所能承受的应力。
10.1.12本条规定是为保证运行、检修及维护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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