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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质量验收
3.2.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 一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点)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允许偏差项目每项抽检的点数中,应有不小于80%的实测值在本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3 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2.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2.4 绝热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3.2.5 当绝热工程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3.2.6 现场抽样的性能检验及复验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是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中心内容。检验批是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小单元,也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质量验收工作内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都是建立在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基础之上的。
本条规定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并将检验批验收项目分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和质量控制资料”三部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1 主控项目是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应全部满足规定指标的要求。鉴于主控项目是必须达到的质量要求,是基础项目,因此应将主要材料(绝热层材料、防潮层材料、保护层材料等)的质量、性能,施工中关键的技术要求列入主控项目。
2 一般项目是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的重要性虽比主控项目较次,但验收质量时所占比重很大,并且对使用安全、节能、外表美观均有影响。因此,将部分绝热层、防潮层和保护层的施工质量,绝热层的安装厚度、安装密度和保护层的表面平整度等列入了一般项目。
允许偏差项目是检验批实测检验中规定有允许偏差范围的项目。检验时允许有少量抽检点的测量结果略超过允许偏差范围,规定80%的比例,主要是考虑在实际检验中偶然性因素较多,在检查中应去除偶然性因素对结果的影响。
3 对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施工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保证。
3.2.2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两者其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程,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2.3 本条规定了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是绝热专业质量竣工验收,也是绝热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相应质量控制资料完整的基础上进行。
3.2.4 本条规范了绝热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3.2.5 本条给出了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质量在验收最小单元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标准以“强化验收、过程控制”为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五种情况:
1 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月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返工或返修。严重的缺陷应返工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返修或更换器具、材料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验收,如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 个别检验批发现不满足要求,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认为通过验收。
3 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原设计要求但符合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4 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超过检验批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认为达不到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避免社会财产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5 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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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 3.2 质量验收
- 3.3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 3.4 检查数量
- 4 材料质量验收
- 4.1一般规定
- 4.2 材料质量
- 5 固定件和支承件施工质量验收
- 6 绝热层施工质量验收
- 6.1 绝热层厚度分层和拼缝等施工质量
- 6.2 硬质、半硬质及软质制品等绝热层施工质量
- 6.3 浇注、喷涂类绝热层施工质量
- 7 防潮层施工质量验收
- 8 保护层施工质量验收
- 8.1 金属保护层
- 8.2 非金属保护层
- 9 绝热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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