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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再生水水源应包括工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矿井排水、间冷开式系统的排污水等。
6.1.2 再生水水源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再生水的设计水质应根据收集区域现有水质和预期水质变化情况确定。
6.1.3 再生水直接作为间冷开式系统补充水时,水质指标宜符合表6.1.3的规定或根据试验和类似工程的运行数据确定。
表6.1.3 再生水用于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指标
6.1.4 再生水水源可靠性不能保证时,应有备用水源。
6.1.5 再生水作为补充水时,循环冷却水的浓缩倍数应根据再生水水质、循环冷却水水质控制指标、药剂处理配方和换热设备材质等因素,通过试验或参考类似工程的运行经验确定。
6.1.6 再生水输配管网必须采用独立系统,严禁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并应设置水质、水量监测设施。
条文说明
6.1.1 本条给出了再生水的各种来源,扩展了利用再生水的设计空间。面对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现状,采用再生水作为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是一项既节水又环保的有效措施。
6.1.2 本条提出在有多个可利用的再生水水源时,应根据再生水水量,水质、污水处理厂的距离、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的初投资和制水成本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在工程设计前,应取得再生水的水质及水量等资料作为设计依据。再生水的设计水质应根据现有水质和预期水质变化的综合情况确定,无水质资料时,可参考类似工程的水质;在取得实际水质资料后,再进行调整。
6.1.3 表6.1.3中的水质要求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中的“再生水用作冷却用水的水质控制指标”和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再生水深度处理设计规范》DL/T 5483,以及有关工程再生水回用试验和运行经验综合制定。再生水作为间冷开式系统补充水时,在缓蚀处理方面,除了采用药剂处理外,也可采用提高换热器管材耐蚀等级的办法(此法可减轻药剂处理难度并有可靠的安全保证)。根据有关火力发电厂采用再生水的运行经验和再生水再利用试验的情况,电厂凝汽器和辅机冷却系统设备的材质宜选用S31603或S31703不锈钢。根据有关石化行业采用再生水的运行经验和再生水再利用试验的情况,再生水中COD≤60mg/L。再生水应经深度处理后回用,水中COD绝大部分应为难生物降解物质,应不引起细菌和生物的繁殖。
6.1.4 当再生水为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单一水源时,为保证用水的安全性,应进行水源可靠性的论证,可靠性不能保证时,应考虑事故备用水源。
6.1.5 本条提出了再生水作为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时确定浓缩倍数的诸多因素。本规范再生水水源包括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矿排水、间冷开式系统的排污水等。根据目前污水处理厂排水深度处理系统的运行经验,为有效控制有机物所产生的危害,其浓缩倍数一般在4倍以下;但个别电厂的循环水浓缩倍数也有达到5倍。矿井排水等经深度处理后,如有机物和氨氮浓度不高,可采用较高的浓缩倍数。采用较高的浓缩倍数可以减少用水量和排污水量,但可能需要更为完善的深度处理工艺和循环水处理工艺,性能更为优良的设备及材质,更为完备的运行维护手段,更高的运行费用等。因此设计中应根据来水水质情况,全厂水平衡情况及建设运行费用等合理确定循环水系统浓缩倍数。
6.1.6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再生水污染生活水和其他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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