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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处理工艺


6.2.1 再生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结合全厂水处理工艺,根据再生水的水质及补充水量、循环冷却水水质指标、浓缩倍数和换热设备的材质、结构形式等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借鉴类似工程的运行经验或试验确定。
6.2.2 再生水处理系统的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的二级标准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的一级标准。
6.2.3 再生水处理系统的进水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时,宜设置再生水调节池,并宜在池内加杀生剂。
6.2.4 再生水处理宜选用下列基本工艺:
    1 过滤;
    2 混凝—澄清;
    3 生物滤池;
    4 膜生物反应器(MBR)处理;
    5 超滤或微滤;
    6 反渗透/电渗析除盐。
6.2.5 再生水处理工艺宜设置杀生系统。
6.2.6 间冷开式系统排污水回用时,循环水处理药剂宜采用无磷药剂。
6.2.7 对于暂时硬度低于100mg/L(以CaCO3计)的再生水水源,不宜采用石灰处理工艺。
6.2.8 采用石灰处理时,石灰药剂宜用消石灰粉。
6.2.9 采用超(微)滤处理工艺时应选择耐氧化型的材质,采用反渗透处理工艺时应选用抗污染复合膜。

条文说明
6.2.1 当再生水水质未满足表6.1.3中的水质指标时,需进行深度处理后方可补入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本条提出了深度处理工艺选择需考虑的基本因素。
6.2.2 考虑到再生水水源还包括矿井排水、间冷开式系统的排污水等,所以增加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相关要求。对于污水处理厂的排水,深度处理系统的进水水质应最低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的二级标准要求;对于矿井排水、间冷开式系统的排污水等,深度处理系统的进水水质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的一级标准要求。
6.2.3 因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来水不太均衡,应设调节池进行调节,以保证均衡供水。
6.2.4 本条提出了不同再生水水源深度处理的基本工艺,在具体工程中,可根据用水水质的要求等具体条件进行优化组合,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中,混凝澄清包括石灰凝聚澄清工艺,该处理工艺适用于碳酸盐硬度较高的情况,不仅可去除碳酸盐硬度,而且对浊度、COD、BOD和氨氮也有较高的去除率,当系统处理容量较大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超(微)滤–反渗透/电渗析除盐工艺处理水也可用于高水质净化系统的给水,在选用反渗透工艺时,应消除由于水的过度浓缩可能引起反渗透膜表面产生CaCO3、CaSO4、BaSO4、SrSO4、CaF2和SiO2等盐类和氧化物的结垢。
6.2.5 杀菌系统宜设置在澄清或者生化处理之后。如有生化处理时,应避免投加杀菌剂对细菌培养的影响。
6.2.6 间冷开式系统排污水进行回用时,根据工程运行经验,为便于排污水回收利用,建议循环水处理药剂宜采用无磷药剂,避免排污水出现磷超标的现象。
6.2.8 为改善石灰系统的运行条件,减少系统排渣量,石灰药剂宜采用消石灰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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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GB/T5005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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