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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排水处理
7.0.1 开式系统排水应包括系统排污水、排泥、清洗和预膜的排水、旁流水处理及补充水处理过程中的排水等。
7.0.2 排水处理方案应根据综合利用原则和环保要求,并结合全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经济技术比较确定。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处理水量、水质、排放地点及水质排放指标;
2 处理工艺、设备选型、平面布置;
3 水、电、汽、药剂等消耗量及经济指标;
4 排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泥的处置方案。
7.0.3 开式系统的排污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b1一一强制排污水量(m3/h);
Qb2一循环冷却水处理过程中损失水量,即自然排污水量(m3/h)。直冷系统的Qw十Qb2宜为(0.004~0.008)Qr。
Qb2一循环冷却水处理过程中损失水量,即自然排污水量(m3/h)。直冷系统的Qw十Qb2宜为(0.004~0.008)Qr。
7.0.4 排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能力应按正常排放量确定,对于系统检修时的排水、清洗和预膜排水、旁流处理排水等超标间断排水,应结合全厂排水设施设置调节池。
7.0.5 排水采用生物处理时,宜结合全厂的生物处理设施统一设置。
7.0.6 闭式系统因试车、停车或紧急情况排出含有高浓度药剂的循环冷却水时,应设置贮存设施或结合全厂事故系统统一设置。
条文说明
7.0.1 本条明确了开式系统的排水种类,设计者可按此范围逐一落实排水量、水质,对其中超过排放标准的排水应予以处理。排放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市政排水标准以及污水处理厂的接受指标。
7.0.2 本条规定了排水处理方案设计工作的具体内容,以确保方案设计的完整性。
7.0.3 在直冷系统中,由于循环过程中损失水量较多,如工艺设备直冷喷洒飞溅蒸发的水量,水处理设备及构筑物(如一次沉淀、二次沉淀、化学除油、中高速过滤、泥浆满节、浓缩、脱水等过程)自然损失的水量。因此对Qw十Qb2提出了(0.004~0.008)Qr的经验数据。例如铸坯喷淋水量较大,可取上限,大型板坯甚至可扩大到0.01Qr。
7.0.4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水除了排污水之外,其余均为间断排水,为保持处理水量的稳定,结合全厂排水设施如污染雨水池、污水调节池等,设置调节池是必要的,并且可以有效节省投资。
7.0.5 本条说明一般不宜单独设置排水的生物处理设施,这是由于生物处理设施投资较多或占地较大。一般情况下循环冷却水系统经长期运行后,其排水可能会受到工艺物料污染,宜结合全厂生物处理设施统一考虑也比较恰当。
7.0.6 本条对闭式系统在停车或紧急情况下排出的、能够造成环境污染的循环冷却水,规定了应采取的解决方法。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是需要的,同时也考虑到临时排出的有高浓度药剂的循环冷却水,在未受工艺侧物料污染情况下常可继续回用,因此加以贮存,以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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