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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防静电材料及制品的设计选择


3.2.1 室内防静电工作区应根据设计分级,选用不同性能的防静电材料及制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防静电工作区的地面和墙面、柱面应选用导静电材料。导静电型地面、墙面、柱面应满足下列技术指标:
    1)表面电阻、对地电阻应为2.5×104Ω~1.0×106Ω;
    2)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不应大于100V;
    3)静电半衰期不应大于0.1s。
    2 二级防静电工作区的地面、墙面、柱面、顶棚和门表面、软帘应选用静电耗散材料。静电耗散型地面、墙面、柱面、顶棚和门表面应满足下列技术指标:
    1)表面电阻、对地电阻应为1.0×106Ω~1.0×109Ω;
    2)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不应大于200V;
    3)静电半衰期不应大于1s,但软帘的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可不大于300V。
    3 三级防静电工作区的地面、墙面、柱面视工艺技术要求可选用静电耗散材料或低起电材料。顶棚和门表面等可选用低起电材料。选用静电耗散材料的地面、墙面和柱面,应满足本条第2款的技术指标;选用低起电材料的地面、墙面、柱面、顶棚和门表面等,应满足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不大于1000V的要求。
3.2.2 防静电工作区室内设计不得选用短效型防静电材料及制品。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主要依据现行行业标准《防静电地面施工及验收规范》SJ/T 31469、地方标准《防静电工程技术规程》DG/TJ 08-83等,并参考国内、国外相关标准以及近年来大量的工程实践经验而制定。
    由于软帘的放电机理比较特殊,其静电泄放过程不是一次就释放全部能量,参照国外标准,软帘的摩擦起电电压可适当放宽。
三级防静电工作区提出了低起电材料的应用,根据有关标准和文献的一般提法,低起电材料界定为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不大于2000V,为满足三级防静电工作区的静电电位要求,用于防静电环境材料的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仍不得大于1000V。
3.2.2 本条规定适用于工程意义上的固定设施,不包括局部的临时或过渡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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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 GB506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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