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2 防静电材料及制品的设计选择
3.2.1 室内防静电工作区应根据设计分级,选用不同性能的防静电材料及制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防静电工作区的地面和墙面、柱面应选用导静电材料。导静电型地面、墙面、柱面应满足下列技术指标:
1)表面电阻、对地电阻应为2.5×104Ω~1.0×106Ω;
2)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不应大于100V;
3)静电半衰期不应大于0.1s。
2 二级防静电工作区的地面、墙面、柱面、顶棚和门表面、软帘应选用静电耗散材料。静电耗散型地面、墙面、柱面、顶棚和门表面应满足下列技术指标:
1)表面电阻、对地电阻应为1.0×106Ω~1.0×109Ω;
2)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不应大于200V;
3)静电半衰期不应大于1s,但软帘的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可不大于300V。
3 三级防静电工作区的地面、墙面、柱面视工艺技术要求可选用静电耗散材料或低起电材料。顶棚和门表面等可选用低起电材料。选用静电耗散材料的地面、墙面和柱面,应满足本条第2款的技术指标;选用低起电材料的地面、墙面、柱面、顶棚和门表面等,应满足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不大于1000V的要求。
3.2.2 防静电工作区室内设计不得选用短效型防静电材料及制品。
1 一级防静电工作区的地面和墙面、柱面应选用导静电材料。导静电型地面、墙面、柱面应满足下列技术指标:
1)表面电阻、对地电阻应为2.5×104Ω~1.0×106Ω;
2)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不应大于100V;
3)静电半衰期不应大于0.1s。
2 二级防静电工作区的地面、墙面、柱面、顶棚和门表面、软帘应选用静电耗散材料。静电耗散型地面、墙面、柱面、顶棚和门表面应满足下列技术指标:
1)表面电阻、对地电阻应为1.0×106Ω~1.0×109Ω;
2)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不应大于200V;
3)静电半衰期不应大于1s,但软帘的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可不大于300V。
3 三级防静电工作区的地面、墙面、柱面视工艺技术要求可选用静电耗散材料或低起电材料。顶棚和门表面等可选用低起电材料。选用静电耗散材料的地面、墙面和柱面,应满足本条第2款的技术指标;选用低起电材料的地面、墙面、柱面、顶棚和门表面等,应满足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不大于1000V的要求。
3.2.2 防静电工作区室内设计不得选用短效型防静电材料及制品。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主要依据现行行业标准《防静电地面施工及验收规范》SJ/T 31469、地方标准《防静电工程技术规程》DG/TJ 08-83等,并参考国内、国外相关标准以及近年来大量的工程实践经验而制定。
由于软帘的放电机理比较特殊,其静电泄放过程不是一次就释放全部能量,参照国外标准,软帘的摩擦起电电压可适当放宽。
三级防静电工作区提出了低起电材料的应用,根据有关标准和文献的一般提法,低起电材料界定为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不大于2000V,为满足三级防静电工作区的静电电位要求,用于防静电环境材料的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仍不得大于1000V。
3.2.2 本条规定适用于工程意义上的固定设施,不包括局部的临时或过渡性设施。
由于软帘的放电机理比较特殊,其静电泄放过程不是一次就释放全部能量,参照国外标准,软帘的摩擦起电电压可适当放宽。
三级防静电工作区提出了低起电材料的应用,根据有关标准和文献的一般提法,低起电材料界定为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不大于2000V,为满足三级防静电工作区的静电电位要求,用于防静电环境材料的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仍不得大于1000V。
3.2.2 本条规定适用于工程意义上的固定设施,不包括局部的临时或过渡性设施。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3.1 防静电材料及制品的基本要求
- 下一节:4 防静电工作区室内装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