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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防静电工作区空气调节系统和工业管道设计


7.0.1 防静电工作区宜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7.0.2 当防静电工作区和其他房间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7.0.3 防静电工作区的温度及波动范围应满足工艺要求,宜为18℃~28℃。
7.0.4 防静电工作区的相对湿度及波动范围应满足工艺要求,宜为45%~65%。
7.0.5 防静电工作区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根据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等级和生产工艺特点的不同要求确定。
7.0.6 防静电工作区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口和风管以及各种工业管道的输出、输入口装置,应选用导电材料制作,或表面涂刷防静电涂层,也可按工艺要求进行防静电处理。送、回风口和各种输出、输入口装置与配管系统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应接地。
7.0.7 防静电工作区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和各种工业管道均应采取接地措施,接地连接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接地连接点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普通的法兰或螺栓连接,且中间存在非导体隔离时,应采取跨接措施。
7.0.8 防静电工作区的配管系统中,使用部分绝缘性材质的配管时,应在配管表面安装紧密结合的金属网,并应将金属网接地。使用导电性非金属软管时,应在软管上安装与其紧密结合的接触面积不小于20c㎡的金属导体,并应用接地引线与金属导体可靠连接接地。
7.0.9 防静电工作区空气调节系统配置离子化静电消除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
7.0.10 防静电工作区空气调节系统的设备对电磁兼容性的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 17626.2的有关规定。
7.0.11 易燃、易爆环境以及各种流动液体或气体、粉体管道安装的防静电措施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0.1 防静电材料的静电耗散性能与环境的温度、湿度条件密切相关,可以利用空气调节系统通过对环境温度、湿度的控制,抑制静电的产生,而且大量电子设施的应用对环境条件都有温度、湿度的控制要求,因此一般防静电工作区都需要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反之,防静电材料及制品的性能参数,又必须根据环境温度、湿度控制的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一级标准的防静电工作区,宜采用温度、湿度自动控制的空气调节系统,以利于环境的静电控制。
7.0.2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系统应区别不同要求合理配置的基本原则。
7.0.3 本条规定的环境温度控制范围,是根据实验数据所表明的达到静电最有效控制的环境条件。
7.0.4 本条规定的环境相对湿度控制范围,是根据实验数据所表明的达到静电最有效控制的环境条件。
7.0.5 本条规定了防静电工作区选择气流组织形式的基本原则,以及对于不同气流组织形式应分别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的基本要求。
7.0.6 由于空调系统的送、回风口和风管管壁及工业管道输出、输入口装置是易产生静电的部位,因此本条规定了送、回风口和风管及工业管道输出、输入口装置制作用材和接地的要求。
7.0.7 本条是对风管和工业管道安装接地的规定。
7.0.8 本条是对配管系统中非金属管道采取间接接地的规定。
7.0.10 本条规定是为了抑制空调和制冷设备的电噪声对电子设备正常工作的干扰。
7.0.11 本条是对流动液体、气体和粉体管道安装的规定,由于这类管道的内壁会在液体、气体和粉体的流动过程中产生摩擦起电,因此不适当的安装将会造成静电放电的严重危害。易燃、易爆环境中的防静电接地,相关行业都已经制定了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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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 GB506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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