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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包括水体调蓄工程、绿地广场调蓄工程、雨水调蓄池和隧道调蓄工程,可为单一工程或多个工程的组合。
4.1.2 雨水调蓄工程按用途可分为专用调蓄工程和兼用调蓄工程。调蓄工程的类型和形式应根据新建地区和既有地区的不同条件,结合场地空间、用地、竖向等选择和确定,并应与城镇景观、绿地、运动场、广场、排水泵站、地铁、道路、地下综合管廊等设施和内河内湖等天然调蓄空间统筹考虑,相互协调。
4.1.3 雨水调蓄工程的位置应根据调蓄目的、排水体制、管渠布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可采用多个工程相结合的方式达到调蓄目标,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方案优化。
4.1.4 用于削减峰值流量的雨水调蓄工程宜优先利用现有调蓄空间或设施,应将服务范围内的雨水径流引至调蓄空间,并应在降雨停止后有序排放。
4.1.5 雨水调蓄工程的清淤冲洗水以及用于控制雨水径流污染但不具备净化功能的雨水调蓄工程的出水,应接入污水系统;当下游污水系统无接纳容量时,应对下游污水系统进行改造或设置就地处理设施。
4.1.6 雨水调蓄工程出水排放至污水处理厂时,不应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4.1.7 用于雨水综合利用的雨水调蓄工程应考虑其地区适应性和经济可行性。
4.1.8 雨水调蓄工程应设置警示牌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1.9 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的底部应比当地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高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底部敷设防渗材料。
4.1.10 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与周围建筑基础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m。当安全距离无法满足时,应采取在调蓄设施四周敷设厚度不小于1.2mm的防渗膜等措施,避免对路基或地基产生影响。


条文说明
4.1.1 雨水调蓄工程是排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是单一工程或多个工程的组合。
4.1.2 专用调蓄工程一般设置于地下,包括调蓄池和隧道调蓄工程等;兼用调蓄工程一般设置于地表,包括水体调蓄工程和绿地、广场调蓄工程等。
4.1.3 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包括源头控制、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三个系统,分别与国际上常用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小排水系统(minordrainage system)和大排水系统(major drainage system)基本对应。雨水调蓄工程按上述系统类型也可分为源头调蓄工程、管渠调蓄工程和排涝除险调蓄工程。
    源头调蓄工程可与源头渗透工程等联合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控制地表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综合利用程度,一般包括小区景观水体、雨水塘和源头调蓄池等;管渠调蓄工程主要用于削减峰值流量和控制雨水径流污染,一般包括调蓄池和隧道调蓄工程等;排涝除险调蓄工程主要用于内涝设计重现期下削减峰值流量,一般包括内河内湖、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和隧道调蓄工程等。
4.1.4 充分利用现有绿地、砂石坑、河道、池塘、人工湖、景观水池等空间或设施建设雨水调蓄工程以削减峰值流量,可降低建设费用,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采取优化排水路径、改变雨水口标高等方式,将服务范围内的雨水径流引至上述现有的调蓄空间或设施,并应改造现有设施的出水口,确保降雨停止后将调蓄的雨水在一定时间内有序排放。
4.1.5 由于清淤冲洗水污染物浓度较高,雨水调蓄工程(包括硬质铺装的景观水池、下沉式广场调蓄设施、调蓄池和隧道调蓄工程)的冲洗水应接入下游污水管网,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用于控制雨水径流污染的调蓄池和隧道调蓄工程,按接收池设计时,因本身不具备净化功能,其出水应在降雨停止后,由下游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按通过池设计时,其池体放空出水含有大量沉淀的污染物,也应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当下游污水系统在旱季时已经达到满负荷运行或下游污水系统的容量不能满足雨水调蓄工程放空流量要求时,应对下游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增大其雨污水输送和处理能力。暂时无法改造下游污水处理系统时,应结合雨水调蓄工程同时建设就地处理设施,对出水进行处理后排放。国内外常用的就地处理设施包括溢流格栅、旋流分离器、斜板沉淀池和混凝沉淀池等,处理排放标准应考虑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后确定。
    雨水塘、下凹式绿地和通过池等具有净化功能的雨水调蓄工程的出水可直接排入受纳水体或下游雨水系统。
4.1.6 应结合雨水调蓄工程排放至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水量,评估雨水调蓄工程出水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影响,应以不降低污水处理厂原有设计规模的出水水质标准为目标,或提出污水处理厂雨季运行模式。并满足受纳水体环境容量要求。也可通过调整雨水调蓄工程的放空时段和放空流量,避免对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
4.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雨水调蓄工程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说明调蓄工程设置目的和占地面积等,对于位于地面的雨水调蓄工程,应说明调蓄工程的水深和安全警示要求,并设置栏杆、植物隔断屏障等安全防护设施,以保护人身安全。
4.1.9 具有渗透功能设施包括生物滞留设施、下凹式绿地、浅层调蓄池。当地下水位过高时,可能在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底部形成季节性积水,造成调蓄设施失效,且有可能污染地下水。因此,设计调蓄设施时,应调查当地的地下水位,特别是雨季的高水位情况。当不能满足调蓄设施底部比当地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高1m时,应在底部敷设防渗材料,避免地下水进入透水基层,并在砾石层底部埋置穿孔排水管,避免雨水长时间储存在调蓄设施中。
4.1.10 本条规定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和周围建筑基础的安全距离主要是为了避免其积蓄的雨水渗入基础。调蓄设施采用四周敷设防渗膜等措施,能做到与周围土壤完全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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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 GB5117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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