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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总体布局应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应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游览、服务及生活等方面之间的关系。
3.1.2 总体布局应从森林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同时应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3.1.3 总体布局应在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以森林旅游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
3.1.4 总体布局应符合原生态保护与景观、环境相和谐的原则,并应协调园区的竖向控制。
3.1.5 总体布局应为今后的发展留有空间。

条文说明
3.1.2~3.1.5 这四条规定总的要求是以保护为前提,处理好各方面之间的关系。必须从森林公园总体的角度,根据各功能需要及其特点,因地制宜、统一安排,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满足总体协调的要求。在功能区地域区划上应为今后发展需要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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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GB/T5104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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