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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安全卫士工程


7.6.1 森林公园的游览内容及设施的设置,应确保游人安全。
7.6.2 森林公园应设置安全救护中心,并应配备专职的救护人员,同时应组建救护队伍。
7.6.3 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伤害事故的地段,园路的地形险要地段,以及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地段,均应设置警示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7.6.4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时,宜加宽路面,并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设置游人短暂休息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7.6.5 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应设置护栏设施。护栏设施应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不应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7.6.6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和制作。
7.6.7 游人进出的溶洞,其结构应稳固,并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等措施,同时应保证通行安全。
7.6.8 森林公园应根据需要,因地制宜设置避难屋、直升机停机坪、通信设施、水上救生设施等紧急救助设施。
7.6.9 森林公园内较高建(构)筑物、配电设施等均应设置防雷装置。园内较高的游乐设备、制高点的护栏等,应设置防雷设施或提出相应管理措施。
7.6.10 森林公园内垃圾投放应有规定地点,并应妥善处理。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7.6.11 森林公园的厕所,应隐蔽卫生且方便使用,并应安装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日环境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
    2 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
    3 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7.6.12 森林公园的生活污水,应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联网。不能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联网时,应进行污水处理,并应达到排放标准后进行排放。
7.6.13 “三废”设施应与森林公园建设同时设计、同时使用,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自然景观。
条文说明
7.6.1 开展森林旅游,首先应考虑安全。因此,森林公园设计必须以保障游人安全为前提,使游人顺利到达各个景点,乘兴而来,尽兴而返。
7.6.4 通往孤岛、山顶的路段,容易形成卡口。游人上岛、登山往返都用一条道路时,如果人流量较大,容易造成通行不畅,地形陕峭更易发生危险。为避免游览中走回头路,规定孤岛和山顶的园路宜设复线。在地形复杂、高差较大、坡度较陡的地方设置供游人作短暂休息的场地,是为了使游人恢复体力和在人流较多时作临时避让,以免过于拥挤,发生危险。
7.6.5 护栏设施泛指森林公园中能够起到栏杆作用的设施,可以是栏杆、矮墙或花台等。设置护栏设施的起始高差1.0m,系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一1987第4.2.2条第二款的规定。
7.6.8 为防范意外事故,森林公园应制定紧急救助预案。本条所提出的各项紧急救助设施,应根据森林公园的具体情况,因需选择设计。
7.6.10 建设森林公园的目的在于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把游人带入场地清洁、空气清新的园中,使其尽情投入大自然的怀抱,流连忘返。因此,规定森林公园内不得随意丢弃和堆放垃圾及污物。垃圾存放及处理设施应设于隐蔽处,不应有碍观瞻。
7.6.11 厕所的设置数量,应与森林公园的日环境容量相适应。经对全国46个森林公园的重点调查,并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综合确定按日环境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数;男女蹲位比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是根据实地调查,本着既方便使用又不致影响景观的原则,规定为不宜超过500m。
    森林公园厕所设计在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和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同时,其造型和色彩可根据所处位置和周边风景环境进行创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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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GB/T5104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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