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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应与游客规模和游客需求相适应,应高、中、低档相结合,并应季节性与永久性相结合。
8.1.2 旅游服务基地选址应有利于保护景观,方便旅游观光,并应为游客提供畅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服务条件。
8.1.3 旅游服务设施应满足不同文化层次、职业类型、年龄结构和消费层次游人的需要。
8.1.4 休憩、服务型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人文等景观要素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
    2 宜小,不宜大;宜低,不宜高;宜隐,不宜露;宜疏,不宜密。层数不宜超过林木高度。观览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应服从景观需要,并应做好竖向控制设计。
    3 亭、廊、花架、敞厅的楣子高度,应符合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4 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处,不应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和材料。
8.1.5 休憩、服务建筑用地,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2%。
8.1.6 森林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8.1.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应包括餐饮、住宿、娱乐、购物、医疗、导游标志等。设计内容应主要包括设施布局,占地面积计算,建筑物位置、等级、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等。单项或单体工程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条文说明
8.1.1 我国森林旅游业起步较晚,且各地区发展亦不平衡,森林公园建设应适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因此,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不能描一刀切,而应根据游客不同的消费水平和实际需要,做到高、中、低档相结合,季节性与永久性相结合。
8.1.2 人们游览森林公园,主要目的是欣赏森林幽雅的景色和大自然风光,享受空气清新的森林环境,满足渴望和回归大自然的心理需求。因此,旅游服务基地选设最根本的原则是有利于保护自然景观和森林环境,并应因势利导为游人创造畅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和低公害的服务条件。
8.1.4 休憩、服务性建筑应与自然景物协调、亲和,融于自然之中,实现使用功能和整体风景构图的完美。例如亭、榭、廊、敞厅、台阶、石级等应与风景环境协调生辉。同时,保证游人安全舒适,克服设计中单独突出建筑的倾向。
8.1.5 森林公园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有的没有水面,有的水面占总面积一半以上,且森林公园内的建筑大都建于陆地上,其建筑用地比例只能与陆地面积相比,无法与总面积相比。故采用随陆地面积大小确定比例。水上建筑数量极少,其用地也列入陆地中计算。
    休憩、服务建筑用地比例,是根据全国46个森林公园的调查资料并参考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8.1.7 规定了旅游服务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单项工程应绘制总平面图,比例尺一般采用1:200~1:500,绘出现有和设计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管渠、道路及相关位置,标注与外部配套设施的关系;绿化景观布置示意图:竖向布置;列出建筑物、构筑物、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量表。其中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应绘制建筑图,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比例尺一般采用1:100~1:200,图上表示出主要结构和建筑配件、基础做法、建筑材料、室内外主要装修、建筑结构、门窗以及主要构件截面尺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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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GB/T5104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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