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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节水措施
5.3.1 水处理单元排水回收再用,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质应符合相应用途的水质要求。
2 应重复使用或根据用水水质要求不同顺序,使用于水处理系统或水处理单元。
3 应根据拟回收水量和需水量进行全厂范围内的水量平衡计算。
4 应设置相应的调储设施。
5 当回收水量不能满足需求水量要求时,可补充新鲜水。
5.3.2 在大中型纯水制备系统中,下列排水应回收至纯水制备系统:
1 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反洗末段的清洗水和预过滤阶段的出水。
2 阴、阳离子交换器再生末段的清洗水。
3 混合床离子交换器再生末段的清洗水。
4 EDI的循环浓水排水。
5 精处理系统末端超滤装置排放浓水。
5.3.3 下列排水应予以回收至纯水制备系统:
1 溶解氧分析仪排水。
2 颗粒计数仪排水。
3 总有机碳分析仪排水。
5.3.4 设备冷却水应循环使用。采用直流且为新鲜水时,应回收利用。
5.3.5 换热设备的蒸汽凝结水应予回收利用。
5.3.6 纯水站应对耗用的自用水量进行计量。
5.3.2~5.3.6 所列各项措施都是目前在纯水制备系统中所实施的简单有效的节水措施,具有投入小,见效快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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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纯水回收和节水
- 5.1 一般规定
- 5.2 纯水回收
- 5.3 节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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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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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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