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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药品贮存量应根据药品的消耗量、供应情况、包装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宜按10d~30d消耗量计算确定。药品由本地供应时,可适当减少贮存天数。
7.1.2 药品贮存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药品贮存间宜靠近厂区主要道路。
2 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排水条件,其墙面和地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7.1.3 药品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药品应分类保存在通风、干燥、远离热源处,且宜放在平台或垫板上,不同品种药品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应分类存放。
2 药品干贮存时,其堆积高度宜为1. 5m~2. 0m。
3 药品湿贮存时,贮槽应设置盖板或护沿。
7.1.4 药品贮存间应根据药品的性质、贮存及使用条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7.1.5 药品贮存、配置、投加、计量设备和输送管道以及建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水、防腐、通风、除尘、采暖和冲洗等措施。
7.1.6 不同离子交换器宜设置专用酸、碱再生计量设备。
7.1.1 本条提出了纯水站水处理药品的贮存原则。
有些工厂对纯水站水处理药品露天随意堆放,造成有些药品的变质,有些药品受到污染或腐蚀并危害周围环境,导致投加已失效的药品,造成处理效率下降。基于以上情况,本条规定纯水站水处理药品宜放在全厂室内仓库贮存。考虑到药品的配制方便,在纯水站内设贮存间,贮存一定量的药品,以备正常使用。
设计时除考虑药品消耗量外,库容大小还同工厂所在地的运输条件有关。例如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一些工厂,药品仓库又远离车站或码头,如果库容量过小,不但运输成本增加,而且还可能用药中断,影响纯水站生产。贮存量还应考虑药品市场供应情况。
根据国内一些工厂的情况,总贮存量一般均为10d~30d的用量。
7.1.2 本条规定了药品仓库及贮存间设计的一般原则。
1 药品贮存仓库和贮存间靠近厂区主要道路,主要是为了运输、搬卸、输送药品方便。
2 许多药品都具有腐蚀性,有些还是液体药品,易挥发,如果不小心泄漏或贮罐被打翻,挥发到空气中的药品会影响人体健康,泄漏的药品也会污染墙面或地面。故本条规定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排水条件,墙面和地面应根据药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7.1.3 本条规定了药品存放的一般原则。
1 从保证药品不失效,防止不同药品相互接触发生不良反应和误用,以及安全等方面考虑,条文对药品的存放作了具体规定。
2 依据药品的堆积高度和贮存量,便可以计算出药品贮存所需的设计面积。根据药品存取方便,目前国内药品的堆积高度一般为1. 5m~2m。
7.1.4 纯水制备过程中所用药品的性质、状态、包装多种多样,有的有毒,有的吸潮,有的不吸潮,有的易水解,有的不易水解,有的易挥发,有的不易挥发,有的有腐蚀性,有的无腐蚀性,有的药品要求避光保存等等。因此,药品贮存间的设计应根据药品性质、状态与其贮存、使用条件,在建筑标准、防火等级、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按各自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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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药品贮存、计量和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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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酸、碱及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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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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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现场控制系统及集中监控系统设计
- 8.4 仪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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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离子交换器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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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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