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 总则


1.0.1  为在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的建筑和结构设计。

1.0.3  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煤炭工业建(构)筑物的特点,采用有可靠保证的建筑材料与结构型式。

1.0.4  新建煤炭工业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分别与矿井和选煤厂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井和选煤厂设计服务年限不满50年时,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年设计。煤炭工业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炭工业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1.0.4的规定采用。

    2  煤炭工业建(构)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
    3  当采用联合建筑,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应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抗震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1.0.5  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扩建后煤矿矿井和选煤厂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
1.0.6  煤炭工业的地面建(构)筑物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煤炭工业地面建筑建设的基本原则。煤矿矿井和选煤厂地面建筑多属于特种建(构)筑物,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设计有很大区别,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标准来规范煤矿地面建(构)筑物的设计。条文体现了设计应贯彻国家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思想,项目建设应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

1.0.2  本标准适用于现代化煤矿矿井和选煤厂地面建(构)筑物的设计,山区小煤窑中的窑洞、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的设计不在本标准的指导范围之内。

1.0.3  响应国家提倡技术创新的政策,结合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本标准提出了在煤矿矿井和选煤厂地面建筑中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和采用新的结构体系。例如新型轻型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的应用,大直径预应力筒仓和大直径预应力浓缩池的应用,网架、网壳、索膜结构在储煤场中的应用,以及钢管空心球节点桁架在大跨度栈桥方面的应用等,符合国家的科学发展观和节约型社会的政策,节约用地,符合安全节能的要求,并且符合煤矿矿井和选煤厂的生产环境的需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的结构体系,应通过合规性评估。

1.0.4  矿井建筑结构是为矿井生产服务的,其设计使用年限必须满足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15中根据年生产能力将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分为10年、15年、25年、40年、50年、60年、70年七个档次。对于设计服务年限低于50年的矿井,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的规定采用50年设计;当矿井服务年限超过50年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若仍取50年,则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若统一取100年设计,则过于严格,造成浪费。应从荷载取值、耐久性、构造措施、使用维护等方面满足实际服务年限的需要。对于那些不直接影响生产或者影响较小的、易于拆除重建的建(构)筑物,可不受此条限制。

    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是根据所属工艺系统破坏后可能产生的后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原则确定的。

    基于煤矿生产的特点,井上系统的破坏后果不是很严重,其结构安全等级可取二级。

    提升系统及为井下通风、供配电、给排水、通信系统服务的建(构)筑物如发生破坏,则直接危及到井下工人的生命;同时,若井下发生事故,这些系统又是维系井下安全和抗灾抢险的必要条件。因此,本标准将这些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予以提高。矿山救护及消防系统承担着事故救援工作,该系统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显然不能低于被救护系统的安全等级。为救灾用的六大系统构筑物,如矿井压缩空气站(救灾时井下供牛奶、气等)、井下消防洒水构筑物(救灾时井下供饮用水)等构筑物供电的地面变电所、配电室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也应予以提高。

    同一建(构)筑物内各种结构构件宜与整个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但也允许对部分结构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做适当调整。如提高某一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少,又能减轻整个结构的破坏,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则可将该构件的安全等级提高一级;相反,如某一构件的破坏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其他构件,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一级。

    抗震设防类别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原则制定的,本标准的规定忽略了大型矿区和矿井的界限。这主要是因为,无论井型大小,提升、通风、供配电、给排水、通信系统的功能都不能中断,而小井型的矿井,往往机械化程度较低,井下作业人员较多,地震危害后果反而更严重。

    选煤厂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等级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根据选煤厂的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划分的,方便设计。其中考虑到煤泥沉淀池及材料棚在选煤厂中的使用情况,安全等级为三级。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年且不大于100年时,安全等级的重要性系数,可适当提高。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中规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在这个期限内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而选煤厂的服务年限和相配套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就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选煤厂的服务年限等因素来确定设计基准期。一般选煤厂为矿井型选煤厂,当矿井服务年限超过50年时,选煤厂的使用年限与矿井服务年限相协调。而中央型选煤厂使用年限与建设方协商来确定选煤厂的设计使用年限,或依据其中的矿井服务年限来确定。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相应调整结构安全等级重要性系数、选择相应的材料及构造要求等。

    选煤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一般情况下为丙类建筑,煤泥沉淀池及材料棚可划为丁类。

    本条还给出了煤炭工业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及抗震设防标准。本次修订删除了雷管库,增加了危废库、井下防火灌浆站和制氮站,由于矿井设有专门的爆炸材料库,所以这里的危废库仅仅用来存储废弃油脂等。

1.0.5  被加固的建(构)筑物,其加固前的服役时间各不相同,加固后的功能又有所改变,因此不能沿用新建矿井的要求,而应根据改扩建后继续使用年限进行加固设计。

1.0.6  本标准属专业标准,仅对煤炭工业地面建筑结构的特殊性作出规定,其他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通用的部分,本标准没有重复规定,可查阅国家现行的关于荷载、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及建(构)筑物抗震等有关标准。

    供热、给排水、供配电系统的建筑物及井塔、井架、筒仓等构筑物,国家都有专项设计标准。本标准仅对煤矿矿井和选煤厂中以上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等予以规定,具体单项工程设计还应按专项规范的规定执行。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GB50583-2020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