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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煤炭工业的建筑结构应能承受在建造期间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构件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3.1.2  煤炭工业的地面建筑结构型式应根据材料供应、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维护便利和建设进度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3  改建、扩建矿井和选煤厂的建筑结构在加固改造前,应根据建筑类型,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有关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和《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3.1.4  既有厂房结构的加固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和钢结构加固的有关规定执行。

3.1.5  对直接承受动荷载的结构宜进行结构动力分析。结构设计宜使结构或构件的自振频率远离设备的正常工作振动频率。当结构或构件的自振频率与设备振动频率接近时,可调整结构或构件的刚度、质量。

条文说明

3.1.1  本条是矿井和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制定。

    矿井和选煤厂建筑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具体体现在:①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直接作用,如重力、风、地震、贮料压力、设备荷载、设备拉力作用以及间接作用(温度效应、结构材料的收缩和徐变、环境侵蚀和腐蚀等),即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②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和舒适性,满足适用性要求,如可接受的变形、挠度、裂缝和振动幅度等;③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即在规定的工作环境和预定的使用年限内,结构材料性能的恶化不应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④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如断绳事故)发生时和发生后,结构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即结构可发生局部破坏或失效,但不应导致连续倒塌。

3.1.3  随着采矿和选煤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采矿和选煤方法及设备不断推出和应用,一些老矿、老厂为了提高采矿和选煤效率,大多都选择了投资少、见效快的方法,即对老厂房进行改造和扩建。矿井和选煤厂厂房的结构工作环境较差,加固前的服务年限各不相同,厂房改造前业主应委托国家授权的鉴定机构按照《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通过实测、验算并辅以专家评估做出可靠性鉴定结论,作为加固设计的基本依据。未经鉴定的房屋结构,不能进行加固、改造设计。地震区建筑尚应进行房屋抗震能力鉴定。

3.1.4  目前,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补强加固,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都有较为详细的要求和规定,设计时应遵守和执行;而钢结构厂房的补强加固还没有国家标准可遵循,设计时可参考《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96进行。选煤厂的厂房和一般建筑相比有它的特殊性,一是以水为介质作业的车间居多,且经常用水冲洗楼面,环境比较潮湿,煤泥水对结构构件有一定的腐蚀性,对于结构耐久性影响较大;二是厂房内的煤炭分级、破碎、分选、脱水等机械设备大多数都有较为强烈的振动。由于选煤厂厂房的补强加固改造的经验积累和资料收集尚不足,所以在规范正文里未做要求,根据近年来完成的多座厂房改造的设计和施工经验总结,有以下几点值得在设计时注意:

    (1)对振动较大的厂房结构构件加固时,慎用预应力加固法。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振动的存在,将会造成预应力产生较大损失,导致预应力失效和构件破坏。

    (2)对直接承受动力设备的结构构件加固时,不应采用碳纤维布加固法。碳纤维布为软性材料,设备的碰撞、磨损,煤泥水的腐蚀,都可能会造成加固失效。

    (3)结构加固用胶粘剂宜采用可灌性好、收缩小、黏结强度高、固化时间可调整、抗氧化能力强、耐久性好且无毒的浆液。

3.1.5  矿井和选煤厂建(构)筑物中,一般设备的振动较大,当房屋或构件的自振频率与设备振动频率出现在同一区间时,就会发生共振。设计时应通过改变房屋或构件的刚度或质量,在满足承载力的同时,使其远离设备振动频率。对直接承受动荷载的结构还应进行结构动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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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GB505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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