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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构造要求


8.3.1  有地下水时,翻车机房、受煤坑及储煤场的地下结构外壁及底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其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8.3.2  堆取料机基础为素混凝土刚性基础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并应在基础受拉区配置构造钢筋。

8.3.3  堆取料机基础顶面宽度应满足轨道联结要求,并不宜小于500mm;预埋螺栓轴线距基础边缘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4倍,预留孔边距基础边缘不应小于150mm。

8.3.4  落煤筒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筒壁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60mm;筒壁钢筋应内外双层配置,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在筒体下端地面以上3m~5m范围内,外侧应增加25mm厚的附加保护层。

8.3.5  落煤筒筒壁水平配筋总的最小配筋率应为0.3%,筒壁竖向配筋总的最小配筋率应为0.4%。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且不宜大于25mm;最大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也不宜小于70mm。

8.3.6  落煤筒卸料口处的附加钢筋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1  洞口上下每边附加的水平钢筋面积不应小于被洞口切断的水平钢筋面积的0.6倍;洞口左右每侧附加的竖向钢筋面积不应小于被洞口切断的竖向钢筋面积的0.5倍;

    2  洞口附加钢筋的配置范围:水平钢筋应为筒壁厚度的1.0倍~1.5倍,竖向钢筋应为筒壁厚度的1.0倍;配置在洞口边的第一排钢筋数量不应少于3根;

    3  附加筋锚固长度:水平钢筋自洞边伸入长度不应小于50倍钢筋直径,也不应小于洞口高度;竖向钢筋自洞边伸入长度不应小于35倍钢筋直径;

    4  在洞口四角处的筒壁内外层各配置一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斜向钢筋,其锚固长度两边应各为40倍钢筋直径;

    5  被切断的筒壁竖向及水平钢筋应在洞口处弯折后相互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5倍钢筋直径,或在洞口另加U型封口钢筋,其直径与间距同筒壁钢筋。

8.3.7  卸料口应预埋封闭钢框,钢框用不小于10mm厚耐磨钢板焊成,顶部及底部应预弯曲,其曲率与筒壁一致。钢框宜用直径不小于12mm且间距不宜大于300mm的U型锚筋锚入筒壁,不得用封闭钢框与附加钢筋相互代替。

8.3.8  落煤筒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壁的厚度: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时不宜小于180mm,8度和9度时不宜小于200mm;

    2  筒壁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水平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应小于0.3%,竖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应小于0.4%;内外层钢筋间应设置拉结筋,其直径不宜小于6mm,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时间距不宜大于600mm,8度和9度时间距不宜大于400mm。

8.3.9  煤仓的仓壁和筒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仓壁内侧受力钢筋的保护层不应小于30mm。应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水灰比,并采取措施增强混凝土的密实性,冬季施工时不得掺加氯化物。

8.3.10  受煤漏斗及落煤筒内壁应采取耐磨、抗冲击措施。

8.3.11  地道侧壁顶部支承受煤坑漏斗壁处宜设暗梁,暗梁高度不宜小于500mm;暗梁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宜小于1.2%;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其间距不宜大于200mm。

8.3.12  受煤坑、地道长度超过30m时应设伸缩缝,当有可靠设计经验或进行温度计算时可适当放宽。

条文说明

8.3.1  本条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中的有关规定制订的,本次修订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修改了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

8.3.4、8.3.5  本次修订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GB 50077-2017的有关规定对保护层、最小配筋率做了适当调整。

8.3.10  煤仓落煤漏斗及堆料筒内壁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情况选用不同的耐磨、助滑与防冲击层。实践中煤仓选用铸石板材或高强耐磨料的比较多。高强耐磨料是一种新型的无机复合型建筑材料,具有高强、抗磨、整体性好等特性,在中矸仓中选用高强耐磨料比较好,比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研制生产的高强抗磨料等。

    为避免落煤惯性直接冲击筒壁,可将落煤溜槽适当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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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GB505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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