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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建筑绿色、节能设计


2.5.1  工业建筑的绿色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的有关规定。

2.5.2  行政、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的有关规定。

2.5.3  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2.5.4  严寒及寒冷地区,井塔、井架、驱动机房、空气加热室、筒仓等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煤炭工业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其他煤炭工业建(构)筑物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有关规定。

2.5.5  行政及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2.5.1  为贯彻国家绿色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对工业建设的产业政策、装备政策、清洁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安全健康等法律法规,推进工业建筑的可持续发展,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规定了各行业评价绿色工业建筑需要达到的共性要求。

2.5.2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行政、公共建筑及居住区的绿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的规定。在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5.3  建筑的节能设计必须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满足人们对室内舒适度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能力,提高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等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在保证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同时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发展战略,完成建筑承担的节能任务。

2.5.4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是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以及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结合我国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工作实际而制定的。宏观的、导则性的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涉及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分类、节能设计参数、建筑及其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暖通、空调、采光、照明、电力等专业节能设计的指导性条款,形成通用性标准。工业建筑节能标准的目标是在保证建筑物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各专业技术追求最大的节能效果。以“工业建筑物”为目标,集成与建筑物相关的建筑、暖通、空调、照明电气等专业节能技术和节能要求。

2.5.5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通过技术经济综合分析,确定我国不同气候区典型城市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最优建筑节能设计方案,进而确定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公共建筑技术经济合理的节能目标,并将节能目标逐项分解到建筑围护结构、供暖空调、照明等系统,最终确定相关节能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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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GB505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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