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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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线路选择


4.1.1  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路走向应根据工程建设目的和气源、市场分布,结合沿线城镇、交通、水利、矿产资源和环境敏感区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总体走向;

    2  线路宜避开环境敏感区,当路由受限需要通过环境敏感区时,应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

    3  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和压气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线路总体走向。局部线路走向应根据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和压气站的位置进行调整;

    4  线路应避开军事禁区、飞机场、铁路及汽车客运站、海(河)港码头等区域;

    5  除为管道工程专门修建的隧道、桥梁外,不应在铁路或公路的隧道内及桥梁上敷设输气管道。输气管道从铁路或公路桥下交叉通过时,不应改变桥梁下的水文条件;

    6  与公路并行的管道路由宜在公路用地界3m以外,与铁路并行的管道路由宜在铁路用地界3m以外,如地形受限或其他条件限制的局部地段不满足要求时,应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7  线路宜避开城乡规划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城乡规划区通过时,应征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8  石方地段的管线路由爆破挖沟时,应避免对公众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影响;

    9  线路宜避开高压直流换流站接地极、变电站等强干扰区域;

    10  埋地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运行管理需求,且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

4.1.2  输气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宜避开矿山采空区及全新世活动断层。当受到条件限制必须通过上述区域时,应选择危害程度较小的位置通过,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数据,中国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千米,地势为西高东低,山地、高原和丘陵约占陆地面积的67%,盆地和平原约占陆地面积的33%。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2011年4月28日)普查登记的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3.4亿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居住在城镇的人口约占49.7%,居住在乡村的人口约占50.3%。从人口分布看,西部及西北部人口密度较小,中部、东部及东南部人口分布密集,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乡村居住人口有减少的趋势。我国是一个地质灾害和地震多发的国家,城镇化建设、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等与管道建设均具有选择有利地形的原则,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相互关联或相互影响。而天然气用户又主要集中在中部、东部及东南部等人口密集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加上国家对土地利用的严格要求、各类环境敏感区的设立等,诸多因素均会造成路由选择、输气站及阀室选址等一系列的困难。为协调好管道建设与各方关系,本条提出了线路选择的基本要求。

    1  通常线路工程的费用为全部工程费用的60%以上,因此,线路应进行多方案调查、分析、比选,择优而定。管道选线需注重路由的合规性,充分考虑沿线的各级政府要求、环境保护、人口分布、第三方活动、施工及运行维护的方便性、其他方的已有及规划建设设施、植被、土壤腐蚀性、干扰电流的影响、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对管道路由的影响等,处理好管道与相关利益方的关联协调。选线时,应明确管线的起点、拟需要经过的中间点和终点,经济合理地处理好干线与支线之间的关系。管道施工的难易取决于地形、工程地质条件及沿线交通状况,这些都是线路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管道选线需调查清楚管道沿线限制通过的区域,在考虑管线沿线环境、安全、路由协调、施工、运行维护、设计措施等所有因素的基础上,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选线路,并非最短的路由就是最优的方案。

    2  环境敏感区是影响管道线路路由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指出: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此外,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按此法规,输气管道工程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属禁止行为。

    当管道与环境敏感区有关联时,要确保路由的合规性,避开法规禁止的区域。

    3  通常管道项目的起点和终点是已经确定的。输气管道压气站的站间距是经技术经济比选确定的,可调间距范围较小,且压气站的选址要求也较高。而大中型穿(跨)越属线路工程中的控制性工程,其选址受地形、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和穿越方案的影响较大。因此要求压气站和大中型穿(跨)越位置的选择,总体上要符合线路走向择优选择有利位置。线路可作适当调整来满足压气站和大中型穿(跨)越选址。压气站和大中型穿(跨)越位置的选择,应在经济合理和安全的前提下处理好与管道路由之间的关系。

    4  军事禁区往往是战争攻击的目标,对管道安全影响甚大,应避开。飞机场、铁路及汽车客运站、海(河)港码头均为重要的基础设施或人员密集区,管道线路应绕避。

    5  公路、铁路的桥梁及隧道属道路专用。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12.5.7  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m”,“12.5.8 严禁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通过公路隧道”;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局部修订)“4.2.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桥梁上敷设,且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故本款作此规定。

    6  近十年来管道建设与道路建设发展都很快,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并行或交叉,使管道与道路之间的间距成为近年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如果间距确定太大,无论谁先建都将制约后建的项目规划建设。本款规定的间距是考虑道路先建,后建管道不影响道路的用地,因此规定管道布置在道路用地界3m以外,这个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一致。管道与道路并行或交叉时,管道的选线需密切关注道路法规相关的要求,在合规的前提下,协调好管道与道路的关系。并行道路选择管道路由时,要注意避开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因素,如道路的高陡边坡区、高填方区、道路的排水或排洪口(区)等。同时,管道的施工建设也不得影响道路的结构安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在我国现有国情下,根据多年的工程实践,输气管道线路完全避开城乡规划区是不现实的。输气管道的总体选线原则是避开城乡规划区,当路由受限,确需在规划区通过时,要尽可能地避开建成区,且需征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进入城乡规划区内的管道要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降低管道设计应力水平、提高焊缝检测要求、提高管道防腐性能要求、加密地面标识、埋设警示带、消除天然气泄漏在有限空间内的聚积、加强运行期间的完整性管理等。如果城乡规划专门为管道规划或预留走廊带时,则应按规划或预留的走廊带布设管道。

    8  石方地段的管道选线需综合考虑爆破挖沟的安全和工期影响因素。石方段管道采用人工或机械开挖管沟时效率低,爆破成沟又可能涉及附近的公众或其他设施的安全。因此,石方段路由需经技术、经济、工期、环境安全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路由方案,确保路由选择的合理性。

    9  电干扰引起的腐蚀会对管道本体的安全造成影响,管道与交/直流干扰源的间距直接决定了管道受到的干扰程度,而防护措施是被动的,减缓能力也是有限的,防护距离是保证防护措施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国内高压直流输电(HVDC)系统近年发展很快,拟建和已建的超高压直流输电线路有30多条干线,其首端和末端换流站的接地极对管道造成的直流干扰影响程度剧烈、影响范围很大,在其处于单极大地回流方式运行或正常运行下的不平衡电流,通过入地而引起的直流干扰都会给管道带来严重腐蚀等影响。另外,交流干扰源中埋地管道与高压输电线路平行或靠近时,由于电磁耦合影响,存在持续干扰以及故障和雷电情况下的强电冲击影响可能对管道造成交流腐蚀,及故障情况或雷电状态下对管道防腐层和金属本体、管道辅助设施的损伤,以及操作和维护人员及公众的接触安全影响等。因此,线路选择时尽可能地从空间上保证与干扰源的间距是原则,尽可能地远离强干扰源,使干扰程度减轻到防护措施的能力范围内。本条规定与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 2012-2007第7.3.7条的规定一致。

    10  美国国家标准ASME B31.8-2012和加拿大国家标准《油气管道系统》CSA Z662-2007都没有规定管道与建(构)筑物间的距离要求。美国联邦法规《管道安全法 天然气部分》49CFR-2011第192.325条对管道与地下构筑物的间距进行了规定:(a)安装的每条输气管道与任何其他与本输气管道无关的地下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必须至少305mm。如果无法实现这一间距,则必须对输气管道加以保护,避免因靠近其他结构物可能给管道造成损坏;(b)安装的每条干管与其他任何地下构筑物之间必须有足够的距离,以便进行维护和避免其他构筑物可能受到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因此,本款参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挖沟敷设的一般地段线路管道,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在执行时,除满足本款规定外,对大口径管道其间距还要考虑施工的可行性及运行维护的方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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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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