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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暖通设施


11.6.1  暖通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1.6.2  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内设计温度应按照生产机组的要求选取;

    2  主厂房和辅助用房采暖所需的热媒宜采用蒸汽或不低于110℃的高温热水;

    3  蒸汽采暖的凝结水宜考虑回收利用;

    4  主厂房采暖宜采用暖风机和散热器配合使用方式,辅助房间的采暖宜采用暖风机或散热器;主厂房或辅助房间需常开启的大门宜设置空气幕。

11.6.3  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设计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安全、卫生、环保或生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的联合通风方式。

    2  主厂房内生产机组局部产生的热、湿气体宜采用局部排风装置。

    3  无空调或无特殊室温要求的电气室、电缆层、电缆隧道可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两者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地下电缆层、电缆隧道通风的排风管穿过防火隔断、楼板等处应设有能自动关闭并带返回信号的防火阀。

    4  地下液压站、锌锅地下室等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在送排风管穿过防火隔断处应设有能自动关闭并带返回信号的防火阀。

    5  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爆炸危险气体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量宜按照工艺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6  操作岗位的环境温度不能达到卫生要求时,或辐射强度大于350W/m²时,应设置局部送风。

11.6.4  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计算温度应按照工艺性空调和舒适性空调要求确定;

    2  电气室空调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水冷单元式空调机组;当具有余热利用条件时,应采用蒸汽喷射制冷或溴化锂制冷装置;

    3  分散式空调宜采用水冷空调,对环境条件良好的区域也可采用风冷空调;高温环境条件下的风冷空调应采用高温型特种空调;

    4  在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区域,空调设施应与火灾报警系统连锁控制并反馈执行状态信号;

    5  冷水管不宜穿过电气室、仪表室、计算机室等房间;电气室的风管应采取保温措施以防结露;风管不宜设置在电气柜上部。

11.6.5  除尘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酸洗机组等设备所产生的粉尘应配置相应的除尘装置。

    2  除尘器进、出口管道应设置测孔。测孔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的有关规定。当测点标高超过3m时,应设置工作平台和梯子,并应配置监测专用电源。

11.6.6  废气净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机组产生的酸雾和碱雾应采用净化装置。净化装置宜采用水喷雾洗涤装置。

    2  轧机、平整机等设备产生的油雾应采用油雾净化装置。

    3  酸再生站(ARP)焙烧炉出口烟气宜采用旋风分离器和多级洗涤塔相结合的净化装置;氧化铁粉仓顶部宜采用袋式除尘器。

    4  测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孔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的有关规定;

        2)当测点标高超过3m时,应设置工作平台和梯子,并应配置监测专用电源。

条文说明

11.6.2  本条对采暖设计进行了规定。

    2  冷轧带钢工厂各工艺单元通常需要蒸汽或高温热水,主厂房和辅助用房采暖采用蒸汽或高温热水比较合理。

11.6.3  本条对通风设计进行了规定。

    1  自然通风是改善热车间人员活动区卫生条件最经济有效的方法。只有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才考虑增设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6  局部送风是工作地点通风降温的一项措施,通过改变局部范围内的空气参数,改善操作岗位的工作环境。

11.6.4  本条对空气调节设计进行了规定。

    5  为避免电气室、仪表室、计算机室等电气设备进水,应避免冷水管穿越电气室、仪表室、计算机室等房间。空调风管除采取保温防结露措施外,也不宜布置在电气柜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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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轧带钢工厂设计规范 GB509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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