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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并采用成熟可靠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新材料、新技术。
12.1.2 冷轧带钢工厂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宜为二级。
12.1.3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12.1.4 建筑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12.1.5 地震区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宜采用体型规则的结构形式。
12.1.6 建筑结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照生产工艺所要求的操作、检修荷载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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