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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光纤厂的给水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气体动力配管工程、通风空调净化工程及电气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72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8.1.2  光纤厂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文件、合约中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8.1.3  光纤厂工程施工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认可的资格范围内作业。

8.1.4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施工,设计变更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或签证。

8.1.5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验收应有合格记录,并应提交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安装及使用说明书。进口设备还应提供商检证明,中英文对照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安装、使用、维修、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8.1.6  施工、检测的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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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厂工程技术规范 GB5094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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