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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4.0.1 橡胶工厂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0.2 厂址选择应根据区域规划,结合拟建项目性质、规模和排污特征,以及地区环境容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0.3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区域内:
1 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卫生区;
2 饮用水源保护区;
3 风景名胜区;
4 文化遗产保护区;
5 自然保护区。
4.0.4 厂址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等环境保护目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防护距离应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数据确定。
4.0.5 橡胶工厂的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厂外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0.6 总平面布置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源布置在远离非污染区域或厂区中心区域的地带。
4.0.7 像胶工厂的建设应有绿化规划设计,新建工厂的厂区绿地率不宜低于15%,改、扩建工程的厂区绿地率不宜低于10%,且厂界四周宜设绿化带。
4.0.8 厂区内较大的噪声源不宜布置在靠近厂界的地带。
4.0.9 厂区内固体废物的堆场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4.0.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项目的建设若对环境造成损害,将是不可逆的或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来弥补。因此需要通过区域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来对项目厂址的选择进行控制和指导,故本条规定了厂址选择必须满足区域规划和各类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同时也可以推动区域规划和各类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
4.0.2 橡胶工厂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中,不仅要考虑项目自身的环境影响问题,而且还要考虑拟选厂址与区域规划的关系。确定厂址前,一定要对其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城市规划、工农业布局、资源分布、自然保护区及其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的调査研究,并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背景资料。
4.0.3 本条规定了不应建设橡胶工厂的一些区域,这些区域的范围应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或批准的范围为准。如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毁坏这些保护对象的现象,则会给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在取得确切的批复后,方可确定厂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4.0.4 本条所指生活居住区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和乡、村居民点,不包括厂区内配套建设的倒班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在厂址选择中,应充分考虑到风的影响,因此本条规定了橡胶工厂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尽量减少对生活居住环境造成的影响。
4.0.5 橡胶工厂的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一般不产生废气、粉尘、废水和噪声,将其布置在靠近生活区的一侧,则相对加大了污染源与生活区之间的距离,有利于改善生活区的环境条件。
4.0.6 厂区的总图布置除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外,还应有利于环境保护,使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而且还要考虑污染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
4.0.7 在厂区和车间附近栽植树木花草,不仅能美化环境,而且还可以减少粉尘、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绿地率应结合橡胶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有关绿化要求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规定绿地率不得超过20%,但绿化有利于环境保护,结合对橡胶工厂的调査情况,本条规定了绿地率的下限值。同时通过对厂界四周设置绿化带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0.8 为了减少生产设施噪声对外界环境的影响,对于产生较大噪声的设施(如空压站)不宜布置在靠近厂区边界的地带,确需布置在这些地带时,应通过配备相应的降噪设施来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4.0.9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固体废物堆场防止扩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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