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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噪声源防治
7.2.1 橡胶工厂生产及辅助设备选型应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
7.2.2 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构)筑物、支架连接,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7.2.3 对噪声高于80dB(A)的水泵、风机、压缩机、制冷机等公用工程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进出口管道应设柔性接头。
7.2.4 管道设计应合理选择流速,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连接宜采用顺流走向。
7.2.1~7.2.3 振动和噪声有着密切的联系。许多噪声是由振动诱发产生的,水泵、风机、压缩机的机座和基础会因振动而传递噪声,因此在对声源进行控制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生产车间噪声限值为85dB(A),考虑噪声叠加,规定当水泵、风机、压缩机的噪声高于80dB(A)时,应考虑减振及降噪措施。
7.2.4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降低管道系统的空气动力性噪声,主要降低湍流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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