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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污染源控制
5.2.2 炭黑及其他粉状配合剂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自动称量、自动投料的密闭系统。
5.2.3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采取有组织排放措施。
5.2.4 排放废气、粉尘的部位应设置排风罩、排风围挡,排风罩宜采用密闭式,使罩内形成负压。
5.2.5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气量以及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的规定,建厂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控制指标的要求。
5.2.6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恶臭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5.2.7 废气的有组织排放口应设置采样口,采样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设置采样监测平台。
5.2.2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所使用的粉状配合剂,用量最多的是炭黑,其次是大粉料(即用量较多的白炭黑、氧化锌、碳酸钙、陶土等),再次是小粉料(即用量极少的促进剂、防老剂、硫化剂等)。这些粉料在操作过程中易造成粉尘污染。粉尘污染的大小与选用的技术和设备有关,造成危害程度的大小与选用配合剂的品种有关。因此应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流程和设备,使粉料的解包、输送、称量、投料和混炼的整个过程自动化、密闭化,减少粉尘对环境的污染。
5.2.3 为减轻废气对环境的污染,橡胶工厂的废气排放方式应根据厂房的实际条件采用有组织排放。
5.2.4 设置密闭式排风罩是为了尽可能多地捕集污染物,合理的吸气口位置、结构和风速易于使排风罩内形成负压,有效防止废气、粉尘外泄。
5.2.5 为了保护环境,减轻污染,根据总量控制、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的原则,各地区都制定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因此橡胶工厂环境保护除应满足国家标准外,尚应满足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值应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文中获得。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根据橡胶制品生产工艺要求,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当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主要指生活办公用途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最高的这类建筑物3m以上。
5.2.7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规定企业应承担环境监测的责任和义务,本条按该办法制订。为便于进行污染源废气监测,本条要求对排放废气的排气筒在设计时应留有采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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