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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竖向布置
3.2.1 摩擦轮中心高度H 1(图3.2.1)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1——罐笼提升时,为井口至出车轨面的高度;箕斗提升时,为井口至箕斗卸载闸门卸载口的高度,应由工艺专业确定;
h2——罐笼出车轨面或箕斗卸载闸门卸载口至其本体上框梁顶面的高度;
h3——提升容器在正常卸载位置时,容器上框梁顶面至防撞梁底面的高度,应由工艺专业确定;
h4——防撞梁底面至导向轮中心的高度,应由工艺专业确定;
h5——导向轮中心至摩擦轮中心的高度,应由工艺专业确定;
图3.2.1 摩擦轮中心高度
h2′——提升容器本体上框梁顶面至悬挂装置绳卡上缘的高度,应由工专业确定;R1——摩擦轮半径;R2——导向轮半径。
3.2.2 提升机大厅高度H2(图3.2.2)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升机大厅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1——提升机基础台的高度;
d2——吊车起吊高度,可取200mm~500mm;
d3——提升机摩擦轮闸盘直径,应由工艺专业确定;
d4——吊车取物装置计算高度,应由工艺专业确定;
d5——吊车要求高度;
d6——吊车顶面与屋面构件底面间的净空,可取400mm。
图3.2.2 提升机大厅高度
2 电梯间、楼梯间位于吊车行走范围时,吊车最下凸出部分与电梯间、楼梯间最高点之间净距不应小于200mm。
3.2.3 导向轮层高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向轮顶点至安装起吊梁底的高度不宜小于1.5m;
2 钢丝绳罐道悬挂装置设于导向轮层时,导向轮层层高应满足钢丝绳罐道悬挂装置安装、检修和更换要求。
3.2.4 井塔底层高度应满足安装和更换提升容器要求。
3.2.5 其他无特殊要求的中间各楼层层高宜相近。
3.2.1、3.2.2 确定井塔建筑高度主要是摩擦轮中心高度,由工艺专业确定。其次是提升机大厅的高度,提升机大厅的高度由大厅层设备及其起吊高度确定,应由工艺专业确定。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井塔高度。其中的吊车顶面与屋面构件最低点的净空取400mm,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的要求确定的。
3.2.3 导向轮层层高由设备、装置安装、检修和更换所需空间确定。
3.2.4 井塔底层的高度应根据安装和更换提升容器及运输最大件设备、材料所需要的高度确定,一般底层高度较大。为降低底层高度,提高塔体承重结构的稳定性,宜考虑采取将提升容器平卧进入井口,随后逐步斜立起吊的方法安装和更换提升容器。大型提升容器不宜存放在底层。
3.2.5 其他无特殊要求的中间各楼层高度,可根据设备安装、检修、灌道支撑系统要求,楼梯及外立面窗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考虑塔身壁板稳定要求,结构竖向刚度均匀变化要求,各楼层层高宜相近,一般在6m~15m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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