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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井塔高度不宜超过表8.1.1的规定。

表8.1.1  井塔高度(m)

    注:1  井塔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乙类和丙类井塔最大高度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

8.1.2  井塔高宽比不宜超过表8.1.2的规定。

表8.1.2  井塔高宽比

    注:1  井塔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乙类和丙类井塔最大高度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

8.1.3  井塔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框架或钢框架应双向布置抗侧力结构,柱在底层不宜中断;

    2  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的壁板应双向布置;每侧壁板上、下宜连续;壁板底层有大洞口时,洞口两侧应有一定宽度的壁板延伸至基础;

    3  提升机大厅层采用悬挑结构抗震设防烈度6度~8度时,悬挑长度不宜超过4m,并宜对称布置;抗震设防烈度9度时,不宜采用悬挑结构;

    4  钢框架-支撑体系的支撑可采用中心支撑,支撑应双向对称布置,竖向宜连续布置。

8.1.4  钢筋混凝土井塔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4确定。

表8.1.4  钢筋混凝土井塔的抗震等级

8.1.5  钢井塔抗震等级应按表8.1.5确定。

表8.1.5  钢井塔的抗震等级

8.1.6  井塔与贴建的建(构)筑物之间应设防震缝,防震缝最小宽度应按表8.1.6确定,且钢筋混凝土井塔不应小于100mm,钢井塔不应小于150mm。

表8.1.6  井塔防震缝最小宽度

    注:h为贴建建(构)筑物高度。

条文说明

8.1.1  限制不同结构类型井塔高度及高宽比是从安全、经济等方面考虑的。本条规定的限值是综合考虑了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等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井塔的特点确定的。

8.1.2  限制井塔的高宽比主要是保证井塔的倾覆稳定。本条的限值是综合考虑了相关标准的规定,又结合了井塔的特点而确定的。如果通过抗倾覆计算可以保证井塔的倾覆稳定性,也可突破本条规定的限值。

8.1.4、8.1.5  井塔的抗震等级是重要的设计参数。抗震等级的划分体现了对不同抗震设防类别、不同结构类型、不同烈度、同一烈度但不同高度井塔结构延性要求的不同。井塔设计应根据抗震等级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井塔属乙类构筑物,应按调整后的设防烈度确定抗震等级。这两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1.6  井塔与贴建的井口房(井棚)之间防震缝的宽度,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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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提升井塔设计规范 GB5118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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