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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井塔高度不宜超过表8.1.1的规定。
表8.1.1 井塔高度(m)
注:1 井塔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乙类和丙类井塔最大高度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
8.1.2 井塔高宽比不宜超过表8.1.2的规定。
表8.1.2 井塔高宽比
注:1 井塔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乙类和丙类井塔最大高度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
8.1.3 井塔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框架或钢框架应双向布置抗侧力结构,柱在底层不宜中断;
2 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的壁板应双向布置;每侧壁板上、下宜连续;壁板底层有大洞口时,洞口两侧应有一定宽度的壁板延伸至基础;
3 提升机大厅层采用悬挑结构抗震设防烈度6度~8度时,悬挑长度不宜超过4m,并宜对称布置;抗震设防烈度9度时,不宜采用悬挑结构;
4 钢框架-支撑体系的支撑可采用中心支撑,支撑应双向对称布置,竖向宜连续布置。
8.1.4 钢筋混凝土井塔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4确定。
表8.1.4 钢筋混凝土井塔的抗震等级
8.1.5 钢井塔抗震等级应按表8.1.5确定。
表8.1.5 钢井塔的抗震等级
8.1.6 井塔与贴建的建(构)筑物之间应设防震缝,防震缝最小宽度应按表8.1.6确定,且钢筋混凝土井塔不应小于100mm,钢井塔不应小于150mm。
表8.1.6 井塔防震缝最小宽度
注:h为贴建建(构)筑物高度。
8.1.1 限制不同结构类型井塔高度及高宽比是从安全、经济等方面考虑的。本条规定的限值是综合考虑了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等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井塔的特点确定的。
8.1.2 限制井塔的高宽比主要是保证井塔的倾覆稳定。本条的限值是综合考虑了相关标准的规定,又结合了井塔的特点而确定的。如果通过抗倾覆计算可以保证井塔的倾覆稳定性,也可突破本条规定的限值。
8.1.4、8.1.5 井塔的抗震等级是重要的设计参数。抗震等级的划分体现了对不同抗震设防类别、不同结构类型、不同烈度、同一烈度但不同高度井塔结构延性要求的不同。井塔设计应根据抗震等级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井塔属乙类构筑物,应按调整后的设防烈度确定抗震等级。这两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1.6 井塔与贴建的井口房(井棚)之间防震缝的宽度,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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